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公主岭市八屋小龙大地水果干果蔬菜副食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庞成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81MA1486B7XC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八屋镇街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4〕536号
经查“蛋清花生”是当事人接手该店之前,前店长在流动营业员处进的货,进货票据丢失,上游供货商营业执照及许可证未查验,关于公主岭市八屋小龙大地水果干果蔬菜副食超市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警告”的行政处罚,通过询问当事人,“蛋清花生”的进货价格为8元,销售价格为10元。
2024年9月10日,我局接到投诉:公主岭市八屋小龙大地水果干果蔬菜副食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2日,对公主岭市八屋小龙大地水果干果蔬菜副食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未发现过期的“蛋清花生”。投诉人向我局提供了购买的全过程的影像资料。公主岭市八屋小龙大地水果干果蔬菜副食超市经营者查看了投诉人购买过期“蛋清花生”全过程的影像资料,承认自己有销售过期“蛋清花生”的行为。因现场已无过期“蛋清花生”,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蛋清花生”是当事人接手该店之前,前店长在流动营业员处进的货,进货时查验了上游供货商营业执照及许可证,现已找不到,通过询问当事人蛋清花生”的进货价格为8元,销售价格为1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吉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平台等途径,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公主岭市八屋小龙大地水果干果蔬菜副食超市经营面积仅为90平方米,从业人员1人,食品过期数量较少,属于经营规模较小。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属于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一项及关于印发《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长市监执法字〔2024〕2号)中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2000元。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0元。
20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9
2
公市监处罚〔2024〕234号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
2024年6月12日,执法人员对公主岭市八屋小龙大地水果千果蔬菜副食超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使用的计量器具无检定标识,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停止使用该计量器具。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0元。
10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