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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山汇溪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汤云锁注册资本:10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426MA6K5N1A47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大化产业园区金水片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23
(2026)云0426民初43号
峨山汇溪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余**,杨**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6-05-18
(2026)云0426民初43号
峨山汇溪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余**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3
2026-04-27
(2026)云0426民初18号
张**,徐**,申**
汤**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4
2026-04-20
(2026)云0115民初24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峨山汇溪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全弘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云南西点通成文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5
2026-04-15
(2026)云0426民初18号
徐**,申**,张**
汤**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6
2026-03-27
(2026)云0924民初61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峨山汇溪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众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泓振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镇康县水务局
镇康县人民法院
7
2026-03-13
(2026)云0924民初61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峨山汇溪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镇康县水务局,云南泓振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昆明众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镇康县人民法院
8
2026-03-03
(2026)云0426民初43号
峨山汇溪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余**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9
2026-02-09
(2026)云0115民初24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峨山汇溪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西点通成文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全弘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10
2025-07-02
(2025)云0426民初7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杜**
峨山汇溪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0-29
2025-06-30
(2024)云0481民初2015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化学工程第十六公司等与信念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6675.53元
民事案件
2
2020-04-26
2019-09-23
(2019)云0402民初299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保**与峨山汇溪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078.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4-26
2020-03-26
(2020)云04民终4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保**、峨山汇溪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16785.00元
民事案件
4
2019-12-16
2019-11-18
(2019)云0181民初26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辉梦达工贸有限公司与峨山汇溪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15860.26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峨处罚﹝2026﹞31号
2026年3月19日,本局特种设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经查验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发现:当事人14台起重机械检验有效期已超期,2026年1月7日经玉溪市检验检测认证院现场检验,上述设备存在问题、处于整改中,检验机构要求当事人应当在2026年2月7日前完成问题整改,并就整改结果提交检验机构确认。据此,本局执法人员当场要求当事人立即按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推进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026年4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开展复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6年4月23日立案调查。 调查查明:截至2026年4月16日,当事人14台起重机械均,均未按玉溪市检验检测认证院出具的检验意见要求完成整改,未消除事故隐患、未取得有效检验合格报告,不具备合法使用条件。其中,使用登记证号为起滇 CF****、起滇 CF****、起滇CF****、起**滇C**** 的 4 台起重机械,在事故隐患未消除、未整改合格的情况下,仍擅自投入实际使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基本情况; 2.《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2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未消除事故隐患情况下继续使用起重机械的事实; 3.玉溪市检验检测认证院关于使用登记证号为起滇起滇 CF****、起滇 CF****、起滇CF****、起**滇C**** 的 4 台起重机械的《起重机械检验意见通知书》复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起重机械的事故隐患问题项目及未按要求完成问题整改的情况; 4.《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未消除事故隐患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起重机械事实的具体情况。 以上证据,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事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的规定,构成了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峨山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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