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俊皓农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谭红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01MACAQP147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市金子坝街道枫香坪村大龙潭2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6〕543号
现查明,2026年6月24日,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委托恩施市志浩食品厂生产的批次为:2026年3月8日的富硒恩施玉露小咸酥(糕点)(规格:188克/盒)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7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SH20260629097),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于2026年3月8日委托恩施市志浩食品厂代加工富硒恩施玉露小咸酥,共生产400盒(规格:188克/盒),支付货款4400.00元,购进单价11.00元/盒。2026年3月13日至2026年7月25日期间,当事人向州内经销商销售上述产品共计125盒,销售单价为12.00元/盒,合计1500.00元。2026年6月24日,抽检机构共抽检12盒(其中备样3盒),货值金额144.00元,违法所得12.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的规定,你单位作为食品生产委托方,应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鄂市监规〔2026〕16号)第十六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2.罚款5000.00元。
50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3
2
恩施市监处罚﹝2024﹞448号
经查,当事人在恩施市金子坝街道枫香坪村大龙潭20号从事:一般项目:谷物种植,豆类种植,薯类种植,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农副产品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建筑材料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零售,针纺织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酒店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农作物种子经营,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门头招牌:恩施市俊皓农业有限公司。2024年7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称,购买的富硒葛根酥实际净含量与标称不符、且查询不到条形码信息,当事人承认此商品由自己生产经营。2024年7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检查到标称净含量为388克的富硒葛根酥290袋,随即对该商品进行抽检,恩施州计量检定测试所出具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净含量检验结果修正后的平均实际含量为355.1g,短缺32.9g,大于检验依据允许短缺量11.6g。检验结论:该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同时查明,涉案商品由当事人委托恩施州金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双方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书》。涉案商品外包装上使用的商品条码由被委托方恩施州金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罚款5000.00元。当事人在委托生产的商品外包装上使用被委托方商品条码的的行为,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罚款3000.00元。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案件中同一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如下:罚款8000.00元。
80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