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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金佰仁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原兵亮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5215998802508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晋城沁水县嘉峰镇嘉峰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沁市监稽处罚﹝2023﹞48号
经查:当事人阴凉区货架上摆放的仁和阿昔洛韦乳膏是2022年12月26日从晋城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了10盒,购进价格4.8元/盒,销售价格由药厂定价,销售价格12元/盒,销售了1盒;安泰邦复方氨酚烷胺片是2023年4月9日从湖南一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了10盒,购进价格3.3元/盒,销售价格9元/盒,销售了1盒;上述药品从2023年4月12日转置在阴凉区之日起未明码标价。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604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八条的规定,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故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事实。2.晋城市金佰仁大药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公司资质和经营资质、当事人身份及委托代理的事实。3.晋城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湖南一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票据复印件2页,证明当事人购进药品渠道和购进数量的事实。4.仁和阿昔洛韦乳膏、安泰邦复方氨酚烷胺片电脑销售系统照片打印件3页和现场检查时剩余药品照片打印件2页,证明两种药品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5、晋城市金佰仁大药房有限公司整改报告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整改的事实。
罚款0.15万元;
1500.00元
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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