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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奥星燃气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邓三华注册资本:15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02557026670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咸安区永安办事处西河村七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咸宁市监处罚〔2025〕179号
2025年7月10日,咸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湖北省住建厅燃气督察组通知后,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经其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充装的1只钢瓶(编号为0040405、下次检验日期2025年)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经扫描瓶身二维码(编号2050872243)后的气瓶信息化管理平台显示,该气瓶产权单位为咸宁市永东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而非当事人自有产权,其充装信息记录该气瓶2022年1月至2025年7月期间多次在该站进行了充装。为此,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咸安)市监特令﹝2025﹞第1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指出了当事人现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未开展气瓶充装前后检查的问题,并责令当事人立即进行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经查,2025年7月1日,该站工作人员在对涉案气瓶进行充装前,仅按照TSG23-2021安全技术规范8.6.3.2第(4)项之规定以目测方式检查该气瓶检验铅封(检验环)是否超过检验周期,而未按照TSG23-2021安全技术规范8.6.3.2第(2)项之规定,检查涉案气瓶阀门是否符合TSG23-2021中7.2.1.3第4项“液化石油气瓶阀可以设计成角阀或者直阀,并在出气口设置自闭装置或者进气口装设过流装置”、GB7512-2023国家标准3.1自闭装置“设在瓶阀的出气口内,与充气装置(或调压器)连接后能自动打开瓶阀,卸去充气装置后能自动关闭瓶阀的一种保护装置”的规定装配自闭装置的情况下,且在明知气瓶产权为咸宁市永东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而非其自有产权的情况下,依然对该气瓶扫码进行了充装,充装后一直存放于当事人站内未售出,至7月10日被省燃气督察组发现后案发。案发后,当事人主动采取了拆除充装设备,消除了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并于2025年7月13日向我局提出了注销气瓶充装许可证件的申请。...[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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