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康碧特饮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安成 | 注册资本:352.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21063510470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京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途路1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山市监处罚﹝2026﹞20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4月21日生产规格型号为17L/桶的康碧特优质饮用山泉水100桶,成本6元/桶,销售价10元/桶。该批次饮用山泉水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抽样检验,三氯甲烷项目实测值0.0354mg/L,标准指标≦0.02,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涉案饮用山泉水已全部销售。另查明,消费者于2026年6月18日购买的1桶纯净水是当事人于2026年6月2生产的规格型号17L/桶的康碧特优质饮用山泉水。经执法人员查看并经当事人确认,该未开封的纯净水桶里面有白色飞絮物及黑色漂浮物。该桶装水成本6元/桶,销售价10元/桶。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饮用山泉水的货值金额合计为1010元,违法所得为404元。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4元;2.罚款65000元。罚没款合计65404元。
65000.00元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