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湖南古都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敏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05MA7CUY0X73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长沙市雨花区侯家塘街道人民中路152号嘉熙中心A单元35层A-350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31
(2026)赣0925民初232号
合伙合同纠纷
靖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处罚〔2025〕025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日期为2021年11月18日,在2025年2月14日与陈丽琼首次签订《古都外合作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当事人)许可乙方(陈丽琼)使用“古都外”注册商标等经营资源开设门店,要求乙方在统一的经营模式开展经营,包括统一的门店装修、统一的运营标准以及统一的服务和质量保证承诺等,同时收取合作经营费用78000元,其中包括:技术服务费39000元,运营服务费39000元,品牌使用费5000元/年(首年免费)。上述合同约定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所规定的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可以认定当事人与陈丽琼签订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但当事人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完成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前),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20000.00元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0-2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