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简阳市刘氏酒类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倩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10185MA644FWC6B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简阳市三合镇金明村13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成简市监处〔2023〕51018523000284号
1、当事人原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简阳市三合镇刘家桥刘氏酒厂,2023年6月15日变更名称为简阳市刘氏酒类经营部,经营者为刘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改变(92510185MA644FWC6B),为我市个体工商户;办理有《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编号:510185坊2021000030,登记名称为:刘氏酒厂,经营者:刘倩,生产食品类别:酒类(仅限传统酿制工艺);经查询成都市食品溯源系统三小档案显示:刘氏酒厂备案时登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10185MA644FWC6B,与当事人现提供的营业执照信用代码一致,备案有效期至2024.09.16,为有效的小作坊备案证。 2、2023年4月24日当事人在酿制高粱酒时将前期、后期出的酒与中期出的酒分开存放、销售。前、后期出的酒有一点苦味,当事人就加入了食品添加剂甜蜜素以调节口味;案涉抽检批次高粱酒中检出甜蜜素0.300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不合格。 3、案涉抽检不合格批次高粱酒共25L,2023年5月4日抽样时剩余20L,抽样2L(支付抽样费用);至2023年6月2日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12元/L,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300元。 4、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上述抽样过程、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以及检验结论提出书面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综上,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成立。
没收违法所得0.0300万元,罚款0.0500万元,责令改正,警告
500.00元
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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