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岗朱帕萨林下资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次仁桑珠 | 注册资本:3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40231MA6TFHH27F | 所属地区:西藏 |
| 企业地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定结县日屋镇中心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05
(2025)京73行初12278号
西藏岗朱帕萨林下资源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
2024-09-04
(2024)藏0202民初18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藏岗朱帕萨林下资源有限公司
西藏星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6-17
(2025)京73行初12278号
西藏岗朱帕萨林下资源有限公司
西藏日喀则市小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
2026-01-08
(2025)京73行初12278号
西藏岗朱帕萨林下资源有限公司
西藏日喀则市小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定结市监处罚[2025]4号
为进一步调查核实,已于2025年8月27日依法立案。2025年9月9日,定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次仁桑珠开展询问调查,并制作《定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调查期间,当事人提交了以下材料:1.西藏岗朱帕萨林下资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3.岗珠鸡爪谷酒生产记录表。4.拉萨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藏白酒检测报告(报告编号:0000959)。同时,当事人主动将召回的10瓶岗珠鸡爪谷酒(生产日期:2022年3月12日)送至我局,该批次产品目前暂存于定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仓库。
调查认定的事实:1.由西藏自治区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岗珠鸡爪谷酒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JSP(2025)00803),检验报告结果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故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该批岗珠鸡爪谷酒不合格食品;2.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JSP(2025)00803)不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3.当事人提供了岗珠鸡爪谷酒的生产记录表。4.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局的调查工作,主动召回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岗珠鸡爪谷酒10瓶,认错态度较好。5.当事人提供了拉萨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藏白酒检测报告(报告编号:0000959),当时按照该检验报告为生产标准进行生产。6.该批次岗珠鸡爪谷酒总产量30斤,采用500ML/瓶(折合1斤/瓶)规格包装,单瓶生产成本130元,销售定价为235元/斤。7.截至2025年9月2日,该批次产品流向明确:已销售17瓶,送货过程中破损3瓶,当事人主动召回10瓶。8.经核算,该批次岗珠鸡爪谷酒违法所得为1785元,按销售价计算货值金额为70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5年8月25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由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ZJSP(2025)00803),检验报告结果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证明了案件的来源和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岗珠鸡爪谷酒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的事实;
2.《定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共3页,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事实;
3.《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4.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的《定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共5页,当事人主动将召回的10瓶岗珠鸡爪谷酒(生产日期:2022年3月12日)送至我局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事实;证明当事人有积极主动召回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岗珠鸡爪谷酒的意识以及召回岗珠鸡爪谷酒的数量;
5.当事人提供了岗珠鸡爪谷酒生产记录表。证明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岗珠鸡爪谷酒生产情况;
6.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者的姓
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0元
定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2
2
定结市监处﹝2025﹞01号
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及添加剂使用标准
1.罚款18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上缴国库。 2.没收已召回夏尔巴辣椒566瓶 。
18000.00元
西藏定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3
3
定结市监处[2025]1号
1.由广东省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夏尔巴辣椒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TT25020801032、CTT2502080148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故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的该批夏尔巴辣椒属不合格食品;2.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TT25020801032、CTT25020801481)的检验结论无异议,申请复验,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3.当事人提供了夏尔巴辣椒的生产登记表、出库登记表。4.当事人后期主动提供了对于不符合国家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及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夏尔巴辣椒食品召回报告。5.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局的调查工作,主动召回不符合国家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及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夏尔巴辣椒23箱14瓶,认错态度较好。6.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2月24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由广东省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具的夏尔巴辣椒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TT25020801032、CTT25020801481),检验报告结果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证明了案件的来源和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夏尔巴辣椒不符合国家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及添加剂使用标准的事实;
2.《定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共3页,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事实;
3.《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送达回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4.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次仁桑珠)询问调查的《定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共5页,照片1张,当事人(次仁桑珠)后期提供了对于不符合国家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及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夏尔巴辣椒食品召回报告。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事实;证明当事人次仁桑珠有积极主动召回不符合国家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及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夏尔巴辣椒的意识以及召回超标辣椒的数量;
5.当事人(次仁桑珠)提供了夏尔巴辣椒的生产登记表、出库登记表。证明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及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夏尔巴辣椒生产、出库情况;
6.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者的姓名、年龄等身份信息情况的事实;
7.定结市监局改字【2025】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共1页,证明执法人员当时对西藏岗朱帕萨林下资源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的事实。
8.2024年9月9日定结县市场监管局出具的定结市监处罚【2024】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共8页,证明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9.2025年3月26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由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具的夏尔巴辣椒复验报告(报告编号:S250301632、S250301633),复检报告结果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
罚款1.8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18000.00元
定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3
4
定结市监处[2024]10号
1.由河南恒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夏尔巴辣椒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63224SPG0070、J63224SPG007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故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的该批夏尔巴辣椒属不合格食品;2.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63224SPG0070、J63224SPG0071)的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验;3.当事人提供了前期由西藏静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西藏岗朱帕萨林下资源有限公司生产的夏尔巴辣椒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出具日期为2023年7月11日);4.当事人提供了夏尔巴辣椒的生产登记表、出库登记表。5.当事人提供了对于不符合国家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及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夏尔巴辣椒食品召回计划。6.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局的调查工作,主动召回不符合国家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及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夏尔巴辣椒,认错态度较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7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由河南恒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夏尔巴辣椒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63224SPG0070、J63224SPG0071),检验报告结果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证明了案件的来源和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夏尔巴辣椒不符合国家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及添加剂使用标准的事实;
2.《定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共4页,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事实;
3.《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2份,证明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4.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次仁桑珠)询问调查的《定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共4页,当事人(次仁桑珠)提供了前期由西藏静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西藏岗朱帕萨林下资源有限公司生产的夏尔巴辣椒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以及对于不符合国家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及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夏尔巴辣椒食品召回计划。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事实;证明当事人按前期由西藏静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西藏岗朱帕萨林下资源有限公司生产的夏尔巴辣椒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进行生产,无主观上的恶意;证明当事人次仁桑珠有积极主动召回不符合国家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及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夏尔巴辣椒的意识;
5.当事人(次仁桑珠)提供了夏尔巴辣椒的生产登记表、出库登记表。证明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及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夏尔巴辣椒生产、出库、破损等情况;
6.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者的姓名、年龄等身份信息情况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1.2.3.4.5.6.均有当事人签字盖章(按手印)确认。
罚款0.2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定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