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红新星烟酒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福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02MA6UL2WQ11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西安市新城区韩森寨二十八街坊2号楼1门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烟处﹝2024﹞第107号
2024年12月19日10时25分,我局执法人员市场检查中,在西安市爱学路28街坊2号楼“红新星烟酒商店”柜台内依法查获大量违法卷烟,经现场勘验有:芙蓉王(硬)10条、兰州(硬蓝)11条、黄山(印象一品)8条等,共计20个品种64条卷烟,价值11025元。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张福生当场确认无误,但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合法有效的购货票据及证明,我局稽查人员经请示领导批准后,依法将该批违法卷烟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西安市新城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新烟存通字[2024]第00237,00238号)送达当事人张福生。
对当事人张福生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按照《陕西省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则》及《陕西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应裁量标准,划分为二档,处以:对当事人张福生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计64.00条的总价值人民币(11025.00元)处以10.00%的罚款,计人民币1102.50元整的罚款。
1102.50元
新城区烟草专卖局
2025-02-17
2
新烟处﹝2023﹞第033号
2023年3月22日10时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西安市新城区爱学路28街坊2号楼红新星烟酒商店,向当事人张福生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张福生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依法查获当事人存放于店内一冰柜内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延安(软)3条、兰州(硬蓝)8条、红塔山(硬经典)4条等,共计17个品种39条卷烟,价值4595.00元。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张福生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西安市新城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新烟存通字[2023]第00103、00104号)送达张福生(现场负责人)。现查明:该店经营者张福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张福生帮其附近街坊代卖,准备在红新星烟酒商店销售并收取好处费。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张福生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2年下半年国产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西销函[2022]53号),当事人张福生违法进货总额为4595.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门头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鉴于本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建议本案调查终结,依法给予进货总额4595.00元8%的罚款,即人民币367.60元。
367.60元
新城区烟草专卖局
2023-04-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