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洲人鞋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光辉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4145375858C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9-18
人事争议
金**
浙江亚洲人鞋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
2
2019-09-18
浙永嘉劳人仲案(2019)456号
金**
浙江亚洲人鞋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3
2019-07-18
浙永嘉劳人仲案(2019)341号
姚**
浙江亚洲人鞋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环永罚﹝2023﹞53号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亚洲人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光辉。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8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2023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位于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东瓯工业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从事男鞋加工,生产过程中有挥发性有机废气(丁酮、丙酮、乙酸乙酯)产生。现场已安装废气处理设施但未按规定使用,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丁酮、丙酮、乙酸乙酯)无组织排放于厂区,污染环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2.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张大斌受委托的情况等;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2023年8月8日)和现场照片证据7张(2023年8月8日),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现场正在生产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况等;4.现场勘察图平面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等;5.调查询问笔录1份6页(2023年9月18日),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有挥发性有机废气的产生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况等;6.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2023年9月18日)和现场照片证据3张(2023年9月18日),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等;7.《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永责改〔2023〕17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于2023年9月18日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2004年8月取得环评的情况等;9.关于对《浙江亚洲人鞋业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审批意见的复印件1份(永环建[2004]199号),证明你公司2004年11月12日审批的情况等;10.废气处理设施竣工专项验收意见的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2020年5月23日验收的情况等;11.浙江亚洲人鞋业有限公司污染整治成效评估报告的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2020年6月取得污染整治成效评估报告的情况等;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于2019年6月取得环评的情况;1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4份,证明你公司原材料组成成分的情况等;14.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的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所在位置;1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送达地址和手机号码的情况;16.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对于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1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永罚告〔2023〕58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你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永罚告〔2023〕58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3年9月18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要求,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的空间、设备密闭情况、逸散范围、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环境违法次数及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肆万肆仟元人民币。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和永嘉县非税收入缴款单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如下(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缴款):方式一:凭本决定书和永嘉县非税收入缴款单到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进行缴款。方式二:通过扫描永嘉县非税收入缴款单上的二维码,进入浙江政务网公共支付平台进行缴款;(如无法进行扫描缴款的,请更换其他缴款方式)缴款成功后可凭缴款单号自行打印发票(登录支付宝-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查看下载电子票据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缴纳支付-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按缴款单号-查看下载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元整(¥44,000.00)
44000.00元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2023-11-24
2
永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294号
当事人浙江亚洲人鞋业有限公司2023年09月25日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浙江亚洲人鞋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元的处罚
给予浙江亚洲人鞋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元的处罚
3100.00元
永嘉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10-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