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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福明三又木生鲜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桑海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12MA7D2CF6X3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协力路34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5〕7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02日成立,在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协力路342号的经营场所提供烟草制品零售,食品零售,日用品销售等服务。当事人销售的名为“木涟冰爽”的商品,“保质期:(0℃-10℃)5天,常温2天”、“生产日期:见盖膜表面”。3、盖膜表面处印有“上市日20240812生产日20240811HZ”,数量1盒,当事人陈述,该款名为“木涟冰爽”的商品,共购进3盒,进货价格1元/盒,进货地点为方桥蔬菜批发市场,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共销售2盒,库存1盒。过保质期后销售1盒,销售价格为2元/盒。在我局执法人员的见证下,当事人对库存的1盒“木涟冰爽”进行现场销毁。上述过期食品货值金额4元,违法所得1元。当事人称店里未安装收银系统,无法调取销售记录。
对于当事人未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元2、罚款500元。合计罚没款501元。
5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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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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