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亨县八渡镇乃言“心连心”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聪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327MA6GJT5C5P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八渡镇乃言街上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册市监秧处[2023]5号
经查,2023年2月3日当事人从无食盐批发资质的送货上门车辆购进26包食盐,截止案发时当事人自己使用5包,剩下的食盐继续摆放在货架上销售。于2023年4月24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并立案查处,上述批次被我局扣押的涉案食盐有1个品种,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2元,其主要信息如下:名称:深井精制加碘食用盐,规格:500克/包,数量:21包。因当事人没有保留有进货单据,也没有做进销货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4月24日,册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的事实;
2.2023年4月24日,册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册市监秧强字[2023]5号)及财物清单(册市监秧财字[2023]5号)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违法销售食盐并依法作出扣押的事实;
3.2023年5月8日,册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销售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复制提取单编号:20230508-3、20230508-4)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该店负责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5.2023年5月8日,册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复制提取单2份(编号:20230508-1、20230508-2),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4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该店有关人员在场陪同并查获涉案物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及笔录均由当事人、询问人及被询问人、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盖章认可。
罚款0.00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80.00元
册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