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大新县李荣日杂店

列异满两年,另册管理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424MA5LDU5W1K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桃城镇古榕路18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3〕110号
当事人大新县李荣日杂店于2006年10月10日取得《营业执照》,在大新县桃城镇富康路(体校旁铁栅屋)从事五金、日用杂品等经营活动。2023年9月份将库存的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5台摆放上货架进行销售。其中JZY-C燃气灶进货价是45元/台(销售价 50 元/台),节能猛火王家用燃气灶进货价是45元/台(销售价 50 元/台),售出2台节能猛火王家用燃气灶50 元/台,货值100元,产生违法所得10元,本案货值金额共计25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三款“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家用燃气具违法行为。
1.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2.没收已查扣的1台JZY-C家用燃气灶具(销售价 50 元/台)、2台节能猛火王家用燃气灶具(销售价 50 元/台); 3.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罚款人民币250元整(已售出2台 + 未售出3台),没收违法所得10元,共计人民币260元整。
250.00元
大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1-01-06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大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15-07-1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大新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3
2015-07-1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大新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