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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宇创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费玉凤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5MA9K7AQ7XK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百花路229号宏江瀚苑15号楼附1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中原市监处罚﹝2025﹞11号
2024年9月28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匿名举报人称其多次在锦江中学食堂就餐中吃到异物等,执法人员于9月29日对锦江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核查,经检查,2024年9月27日餐品已于当日销售处理完毕,没有剩余;餐品制作原材料青菜、豆腐已使用完毕,无剩余库存;留样食品感官未见异常、未发现有异物;经查看仓库储存的食品原材料,未发现有异物。 2024年10月17日,接中原区纪委移交相关笔录,笔录显示2024年9月27日中午有学生称在当事人经营的“青菜豆腐汤”中吃到虫子,并反映到锦江中学校长陈桂丽处,陈桂丽确认在学生餐盘中见到一青色菜虫。经查,锦江中学食堂由河南宇创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受委托负责经营。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为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4年10月18日立案调查。 2024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对河南宇创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被委托人李珂进行询问调查。经询问,李珂在河南宇创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任监事,是锦江中学餐厅管理责任人,李珂称对2024年9月27日中午学生在青菜豆腐汤发现虫子一事有所了解,对于锦江中学的校长及老师看到学生提供的餐品及虫子的情况认为是没有洗净的青菜中带的,对学生反映的餐品中混有异物是其卖给学生的食品中原本带有的表示认可。 2024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对锦江中学食品安全员贾炳森进行询问调查。贾炳森对2024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其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中原市监限提〔2024〕1216-1号)要求锦江中学提供家委会名单及联系方式之事予以确认,并称2024年12月20日其向执法人员提供的家委会名单及联系方式无涉事班级八四班家长的名单及联系方式是因为没有八四班家长报名。 2025年1月8日,执法人员对锦江中学校长陈桂丽行询问调查。陈桂丽称2024年9月27日中午,八四班四个学生端着餐盘到其办公室反映中餐中的青菜豆腐汤中有青色菜虫,陈桂丽确认在学生餐盘中看到了一只虫子。陈桂丽对其2024年9月28日在中原区纪委的证言材料中显示的见过学生反映的餐品异物一事予以确认。 根据中原区纪委移交材料,2024年9月27日反映当事人经营的餐品中有虫子的学生已自行删除拍摄的照片,且根据举报人电话及学校提供家委会联系方式,均未能与涉事班级八四班学生或其家长取得联系,无法提取涉案餐品及其中异物的实物或照片作为物证。 对于本案中涉案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一项,经对李珂与锦江中学校长陈桂丽询问,当事人与锦江中学于2024年9月27日对学生进行了退款(退回充值餐卡)及补偿,不存在违法所得。根据《郑州市中原区锦江中学学生食堂委托经营合同》及询问笔录,涉案餐品“青菜豆腐汤”为当事人承包锦江中学食堂提供的午餐“主食米饭,菜两荤两素,一汤一水果”中包含的汤品,标餐价格为16元/餐,承办人员将本案涉案货值确定为16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1月06日对经营场所进行了变更,现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百花路229号宏江瀚苑15号楼附10号”。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当事人2024年9月27日中午经营的餐品青菜豆腐汤中存在异物(虫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为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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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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