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随县沈本连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沈本连注册资本:1.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21MAE7B7RN8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随州市随县桐柏山太白顶风景名胜区解河村四组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303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已构成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已开封使用的"海天"牌"蒸鱼豉油"1 瓶、已开封使用的"亨极鲜"牌"味极鲜"1 瓶、已开封的“海天”牌“陈醋”1 瓶;2、罚款 2000元。
2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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