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长泰县能美水产品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瑞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625MA32X63774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武安镇人和农贸市场内第338号摊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漳泰市监武处字〔2024〕52号
2024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长泰县能美水产品摊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的电子秤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调查、视频录像、拍照取证、询问当事人等方法调查案件,现已调查终结。 案件事实:2024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漳州市长泰区武安人和农贸市场正在营业的长泰县能美水产品摊进行检查,现场对当事人置于经营场所用于销售水产品时的称重电子计价秤称重校验,在检查时该电子秤作弊功能处于开启状态,放置2 kg标准砝码,按“M1”、“M2”、“M3”、“M4”、“M5”、“M6”键,分别显示4.40市斤、4.60市斤、4.80市斤、5.00市斤、5.20市斤。按“动态”键显示4市斤,为正常重量,当事人现场承认使用该电子计价秤通过按键可调节显示称重数高于实际重量的情况,存在作弊称重,欺骗消费者。2024年6月24日,经漳州市长泰区质量计量检验检测所检测检定结论为该电子秤不合格。该秤具存在作弊功能,判定不合格。执法人员遂将该检定结果通知书送达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认可检定结果,不申请复检。电子秤型号:TCS-300,出厂编号:2608402,制造单位:永康市华鹰衡器有限公司,最大称量:300kg,最小称量:2kg,制造日期2022年5月。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进行水产品结算,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构成故意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不合格电子计价秤1台进行先行保存登记。 当事人自2024年1月从上门推销商贩处购进价值480元的可“调节”商品重量数据的电子秤用于水产品唯一贸易结算。因当事人销售水产品使用电子秤的“调节”功能具有一定的随机性,无法计算具体的违法所得。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水产品过程中通过电子秤按键可调节显示称重数高于实际重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收购等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不得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水产品过程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电子秤)并操纵计价秤增加重量数据,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欺诈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在从事销售水产品经营活动过程中,使用不合格的电子台秤,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不具有从轻或从重情节,适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规定的“一般行政处罚”裁量等级。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销售水产品过程中通过按键可调节显示称重数高于实际重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 罚款12000元。 当事人销售水产品过程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电子秤)并操纵计价秤增加重量数据,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 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1台。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根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一、没收不合格电子秤1台; 二、罚款12000元。
警告|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漳州市长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漳州市长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