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金城回春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红升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贾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2MA17G9L35Q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桦甸市红升嘉园13号楼3号车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5〕8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8日向患者王金祥销售一盒批号为240325,追溯码为83463500107112104646的肝爽颗粒,当事人无法说明药品的购进来源。通过调取该店其他批次的肝爽颗粒的随货同行发现肝爽颗粒的进价是54.27元一盒,当事人于2025年3月8日销售的肝爽颗粒为57元一盒。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5年4月24日,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桦甸市医疗保障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移送内容为:桦甸金城回春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二院店于2025年3月8日销售的肝爽颗粒涉嫌追溯码重复。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8日向患者王金祥销售一盒批号为240325,追溯码为83463500107112104646的肝爽颗粒,当事人无法说明药品的购进来源,也无法提供相应的随货同行单,通过调取该店其他批次的肝爽颗粒的随货同行发现肝爽颗粒的进价是54.27元一盒,当事人于2025年3月8日销售的肝爽颗粒为57元一盒。
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已涉嫌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和《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四、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六)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综上,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7元;
2.罚款10000.00元。
100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