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杭锦后旗二道桥镇四清农副产品收购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义元注册资本:3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6MA0N6MJB1H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二道桥镇甲一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二道桥)市监处罚〔2026〕10号
杭锦后旗二道桥镇四清农副产品收购部销售的云天化复合肥料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杭锦后旗二道桥镇四清农副产品收购部销售的云天化复合肥料无标价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云天化复合肥料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2000.00元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杭锦后旗知识产权局)
2026-04-28
2
杭(二道桥)市监处罚〔2025〕0-10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熬合流星美”复核肥料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00.00元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8
3
杭市监处罚〔2025〕100号
经查,当事人杭锦后旗二道桥镇四清农副产品收购部销售的“施可丰”牌复合肥料(售价:2000元/吨、共购进18吨,货值金额合计36000元)外包装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GB18382一2021)5.3的要求。到现场检查时,上述产品未销售,无违法所得,现场检查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5760.00元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3
4
杭(二道桥)市监处罚〔2024〕21号
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000.00元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杭锦后旗知识产权局)
2024-04-12
5
杭市监(二道桥)处罚〔2023〕22号
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000.00元
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杭锦后旗知识产权局)
2023-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