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新桥吴胜权副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胜权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4MA7MH25F23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6组团28幢113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瓯市监处罚〔2023〕516号
2023年8月4日,新桥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根据市局第三方检查线索,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金虹*******(金蟾六组团24幢一楼)由吴某某经营的温州市瓯海新桥吴某某调味品摊进行依法检查,在其摊位的销售货架上发现1瓶过期的白胡椒。经查明,当事人于今年5月到浙南农贸批发市场采购了1瓶涉案的过期白胡椒,生产厂家为兴化市斌旺调味食品厂,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13日,保质期18个月,进货价8.5元/瓶,销售价10元/瓶。当事人在采购时未及时发现该商品已过期,未认真检查就上架销售。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约为10平方米,不足50平方米。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该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食品摊贩有该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白胡椒1瓶;2、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财政。
3000.00元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