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南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波 | 注册资本:21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10237100240155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城东岗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1
(2025)陕10民终311号
劳动争议
韩**
商南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30
2022-06-24
(2022)陕1022民初78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商南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县某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6-30
2022-06-24
(2022)陕1022民初78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商南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县某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9-24
2020-09-10
(2020)陕1023民初1474号
劳务合同纠纷
韩**与商南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8-26
2020-08-09
(2020)陕1023执430号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田**、钱**、张**与被执行人周**、商南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商南县建司)、商南县金丝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金丝峡镇政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结案通知书
执行案件
5
2020-06-29
2020-04-26
(2020)陕1002执171号
洛南县华润建材化工工贸有限公司与商南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04-17
2020-04-10
(2020)陕1023民初385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吴维明与商南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承玉,许祥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04-17
2020-04-10
(2020)陕1023民初387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周宜德与商南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承玉,许祥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04-17
2020-04-10
(2020)陕1023民初388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吴承永与商南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承玉,许祥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03-30
2020-03-25
(2020)陕民申483号
劳动争议
韩**与商南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9-12-19
2019-10-28
(2019)陕1023执恢14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商南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严*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商税一稽罚﹝2024﹞10号
经查,你公司2022年度将公司员工个人加油票合计1859.85元计入公司管理费用,其中2022年7月31号1号凭证列支管理费用48788.46元中加油票一份金额为400元;2022年9月30号2号凭证列支管理费用115923.89元中加油票一份金额为495元;2022年10月31号1号凭证列支管理费用34919.26元中加油票一份金额为475元;2022年11月30号1号凭证列支管理费用3553.94元中加油票一份金额为489.8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之规定,计入管理费用的1859.85元应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处理。 你公司2022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21905.98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3047.65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523765.83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关于执行时间和其他事项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你公司2022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13094.15元,已缴13047.65元,应补46.50元。 经查,你公司2023年度4月7号凭证列支主营业务成本1467340元,经核实所附发票金额为1134020元,缺少成本发票333320元。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我局于2024年6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商税一稽〔2024〕4号),要求你公司在60日内补开发票或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你公司在60日内未能补开,且不能提供证实该项支出真实性的的相关资料,因此本项支出333320元应作调增处理。 你公司2023年度将公司员工个人加油票合计5481.44元计入公司管理费用,其中2023年1月31号2号凭证列支管理费用42032.76元中加油票二份金额为856.51元;2023年2月28号1号凭证列支管理费用50293.16元中加油票一份金额为425元;2023年4月30号1号凭证列支管理费用51354.52元中加油票二份金额为928.46元;2023年5月31号1号凭证列支管理费用46351.05元中加油票一份金额为455.25元;2023年6月30号1号凭证列支管理费用51670.59元中加油票一份金额为495元;2023年8月31号1号凭证列支管理费用42992.08元中加油票一份金额为455.36元;2023年10月31号2号凭证列支管理费用90833.46元中加油票二份金额为933.83元;2023年12月31号2号凭证列支管理费用58239.26元中加油票二份金额为932.03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之规定,计入管理费用的5481.44元做调增处理。
处你公司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8493.29元。
8493.29元
国家税务总局商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