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苏仲宁小食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仲宁 | 注册资本:0.0001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224MA5L8YPL2W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融安县潭头乡大岸村新和屯1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融安市监处罚[2023]76号
1.违法事实经查实,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在融安县潭头乡大岸村新和屯12号从事一般项目:小食杂;日用百货销售;文具用品零售,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2023年6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摆放有6包“安记?”排骨王调味料、46包“曾一玲?”素牛肉干超过保质期。“安记?”排骨王调味料包装袋正面信息为:安记?排骨王调味料,净含量:40克;包装袋背面信息为:安记?排骨王调味料,产品标准号...Q/QZAJ 0001S,保质期...十八个月,生产日期...标示于封口处(P2020 11 15),制造商: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泉州市清濛科技工业区4-9A(美泰路),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35059800035等内容。“曾一玲?”素牛肉干包装袋正面信息为:2022/10/10 S4,曾一玲?素牛肉干,计量方式:散装称重,包装袋背面信息为:产品名称:素牛肉干,执行标准:Q/FLS 0001S-2018,食品生产许可证:SC10741162100550,生产日期:见喷码,保质期:150天,产地:河南·周口,生产商:扶沟县玲玲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扶沟县包屯镇清水河南路东等内容。上述涉案食品均由当事人从融安县嘉珍食杂批发部购入,“安记?”排骨王调味料是于2021年1月5日以2.5元/包的价格购入10包,并以3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曾一玲?”素牛肉干是于2022年12月13日以0.35元/包的价格购入50包,并以0.5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41元。截止案发,仍有6包“安记?”排骨王调味料、46包“曾一玲?”素牛肉干摆放在经营场所内待售,根据经营者苏仲宁的陈述,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2.非法经营额计算依据及计算方法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的规定,故调查人员认定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 3元/包×6包+0.5元/包×46包=41元。3.违法所得计算依据及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未明确规定其计算方法,参照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既往经营情况无法查清,执法人员亦未发现其他交易记录,故当事人经营上述涉案食品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四、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3年6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融安县苏仲宁商店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存在;2.2023年6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融安县苏仲宁商店进行检查时所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涉案食品的数量;3.2023年6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制作的《证据提取单》1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出示证件、现场检查和涉案食品的实际情况;4.2023年
罚款0.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500.00元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