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然然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昌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6MA6FX1AB8D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大街乡大街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罚[2024]85号
经查实, 当事人于2014年10月24日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威宁县大街乡大街市场经营干货、凉菜、液化气钢瓶、灶具、燃气;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日用百货零售;日用品销售。2024年4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威宁县然然超市进行检查,在该超市内货架上发现在售的“金紫阳”辣得爽泡椒牛肉面9盒、“金紫阳”超大桶麻辣排骨面4盒超过保质期。
经询问,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2日从威宁县威宁县顺达食品经营部进购了:10.5件(12盒/件)“金紫阳”辣得爽泡椒牛肉面(净含量:107g,执行标准:GB17400,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52030300195,生产厂家:遵义市金紫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10月5日,保质期:六个月),进购价2.5元/盒,售价4元/盒;5件(12盒/件)“金紫阳”超大桶麻辣排骨面(净含量:125g,执行标准:GB17400,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52030300195,生产厂家:遵义市金紫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10月7日,保质期:六个月),进购价3.17元/盒,售价4元/盒。在大街乡大街市场其经营的超市内销售。至检查时,因管理不当,以上食品均已超保质期。当事人能提供上述食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票据。货值金额:9盒×4元/盒+4盒×4元/盒=52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认定违法所得。
对照相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18日对其经营场所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
2、2024月4月18日,现场制作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各1份,音像记录光盘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扣押的事实;
3、2024年4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中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4、收集制作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上架销售事实。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真实有效;
6、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7、执法人员提取该店供货者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回执复印件2份,进货票据复印件3份,证明涉案食品来源、进货价格;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办案人员具有执法办案资格。
9、当事人整改图片4张,证明其已开展清理、规范摆放经营情况,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事实。
我局于2024年6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威市监罚告〔2024〕85号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我局视其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