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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富冈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忻建生注册资本:75.142300万美元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0793695278J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永昌镇永昌村永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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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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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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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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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富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565号
2023年7月10日10时30分,我中队接局法规科关于杭州富冈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的移送函【富建设移字[2023] 3号】,我中队执法队员汪建国、洪剑锋马上赶到杭州市富阳区永昌镇永昌村永桥杭州富冈食品有限公司的厂区,找到了该公司的负责人忻建生,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对现场进行检查和询问,经查,当事人的名称为杭州富冈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忻建生, 当事人实施了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厂房使用的违法行为。执法队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和《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各一份文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并通知当事人到新登中队接受调查处理(该案件是因为办案人员办案条线输入错误,将办案条线 建设修改为综合执法再进行重新立案),本案于2023年08月17日立案,由汪建国、洪剑锋承办。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明, 当事人为杭州富冈食品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忻建生为该项目的实际负责人,该公司是2006年永昌镇引进项目,公司于2008年02月01日与丁效平签订厂房钢架、仓库建造合同,结构是钢结构与砖混结合,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每平方512元,合同价格950400元; 2008年02月01日与丁效平签订厂房土建、钢架、车间的建造合同,结构是钢结构与砖混结合,建筑面积2400平方米,每平方816.70元,合同价格1960000元;2008年03月08日与楼国民签订4层办公楼建造合同,结构是砖混结构, 建筑面积720平方米,每平方1000元,合同价格720000万元;该项目工程总造价为3630400元。因为当时引进项目落地时间有要求,为了赶进度,所以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了,实际于2010年4月份就投入生产使用了。我公司于2022年6月1日补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为公司事务繁忙,且未引起足够重视,发生了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1、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陆仟贰佰叁拾元整(¥76,230.00)
76230.00元
杭州市富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10-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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