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大同区谷味家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06MABR3CYB71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同北路11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同市监处罚〔2025〕78号
经查明,当事人承认了该店所制售的“肉松手抓饼”、另加肉松“手抓饼”制作原料使用的是肉粉松而非肉松。该肉粉松于2025年6月2日在拼多多平台购入“鑫发园原味肉粉松”净含量为2.5kg*1,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28日,保质期为8个月,购入价格为38元。“肉松手抓饼”线上销售价格是22.3元/份、另加肉松“手抓饼”线上销售价格是17.1元/份。截止到2025年8月15日,根据美团外卖平台销量显示,“肉松手抓饼”线上共销售了5份、另加肉松“手抓饼”线上共销售了11份。“肉松手抓饼”线下没有;另加肉松“手抓饼”线下9元/份,卖了20份。线下销售没有销售记录。据当事人陈述,“肉松手抓饼”和另加肉粉松“手抓饼”成本为5元/份。即违法所得共计(22.3-5)*5+(17.1-5)*11+(9-5)*20=299.6元。当事人承认了上述违法事实。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之规定。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9.6元,上缴国库。
0.00元
-
2025-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