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莲池葡萄酒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桂荣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58170232996XL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梅河口市祥民路44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8-08
(2023)吉0581民初22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宏源包装有限公司
通化市莲池葡萄酒有限公司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2
2023-03-24
(2023)吉0581民初386号
合同纠纷
通化市莲池葡萄酒有限公司
成都市博酒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3
2023-01-09
(2022)吉0284民初27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宏源包装有限公司
通化市莲池葡萄酒有限公司
磐石市人民法院
4
2019-09-18
(2019)苏03民初43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
通化市莲池葡萄酒有限公司,吉林省盛泰酒业有限公司,赵*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14
2023-03-31
(2023)吉0284执3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宏源包装有限公司、通化市莲池葡萄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2
2021-09-14
2021-06-16
(2020)苏民终49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吉林省盛泰酒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通化市莲池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5-08-15
2015-08-15
(2015)通中民二终字第128号
租赁合同纠纷
通化市莲池葡萄酒有限公司与赵**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5-02-15
2015-02-15
(2015)梅民初字第85号
租赁合同纠纷
通化市莲池葡萄酒有限公司与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梅市监行处罚字〔2026〕4号
通化市莲池葡萄酒有限公司2025年10月15日生产的香槟味碳酸饮料酵母不合格。
2025年12月10日通过核查处置平台收到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通化市莲池葡萄酒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BGSP2529478),通化市莲池葡萄酒有限公司2025年10月15日生产的香槟味碳酸饮料(248ml/瓶)经检测酵母(标准值≤20,实测值37)项目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为进一步核实调查,经请示分管领导后于2025年12月30日正式立案调查。 通化市莲池葡萄酒有限公司2025年10月15日生产的香槟味碳酸饮料酵母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以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鉴于本案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主动整改、消除危害后果,并长期承担社会责任,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的罚款幅度予以减轻。
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处罚款10000元 。 罚没合计:101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