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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县叶尔羌加油站(普通合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阿瓦汗·米吉提注册资本:36.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23710814252K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老城314国道745公路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0-19
2020-09-24
(2020)新2923民初1334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库车县叶尔羌加油站、阿克苏多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克苏税稽罚(2024)59号
(一)违法事实及理由 1.增值税 2021~2023年,你单位由其实际负责人朱建山使用个人微信收取加油站成品油销售款项,然后将每日收取的销售款项定期通过微信提现方式转至其个人银行帐户(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 6228483658261098570)内,用于日常经营,从而达到隐匿销售收入,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经查,2021年少申报销售收入892163.48元、2022年少申报销售收入35321.86元、2023年少申报销售收入1046029.53元,合计少申报销售收入1973514.88(不含税)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之规定,你单位少缴2021年少缴增值税130070.83 元,2022年增值税34571.22 元,2023年少缴增值税91915.15 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因你单位少申报缴纳2021~2023年增值税256557.20元,造成少申报缴纳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是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203788.56元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11-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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