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金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慧敏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822330046255A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博爱县清化镇街道办事处清义路(清华苑小区7号楼2单元)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博市监处罚﹝2025﹞119号
2025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水电气”计量不准确、收费不规范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对商户以0.73元/度收取电费的同时又以0.16元/度收取线路维护费,存在超标准收取电费的价格违法行为。当事人涉嫌超标准收取电费,我局于2025年5月28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为非电网供电主体,在2023年5月至2025年4月期间当事人按照“阶梯电价”的计费方式收取了居民电费,依据豫发改价管[2012]808号、豫发改价管[2021]887号之规定。经测算,当事人超标准收取居民电费合计7595元。 2023年5月至2024年7月当事人对商户以0.79元/度收取电费,依据豫发改价管[2021]887号之规定,经测算,当事人超标准收取商户电费887.35元。 2025年7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2025年8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15日内将多收的8482.35元价款予以退还,并将退款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我局。截止调查终结,当事人未向我局报送退款结果。因此,当事人违反规定收取的8482.35元价款应视作违法所得。
结合本案实际,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482.35元; 2.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8482.35元。 上述两项共计16964.7元。
8482.35元
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