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市洪飞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段先洪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23MAD4U9942T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桥市镇三江村五组(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5〕308号
经查,当事人从2024年3月开始组织冷冻猪耳生产,2024年10月7日,当事人从河南福秋商贸有限公司进购产地为西班牙、荷兰的进口冷冻猪耳26.32吨(购进金额1029112元),采取解冻、去毛、通过过氧化氢浸泡、以目测的方式添加食品添加剂红曲红、速冻装箱后假冒长沙聚友食品有限公司、湖南志发食品有限公司外包装用于销售、部分成品采用本企业外包装用于销售。经荆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上述食品均检测出食品添加剂红曲红素;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未在食品外包装标注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品标准代号、联系方式、添加剂名称。
现已查明,当事人已生产成品:外包装标称为长沙聚友食品有限公司“臻选猪耳”180箱,销售价格340元/箱,标称为湖南志发食品有限公司“精品猪耳”220箱,销售价格340元/箱,标称为监利市洪飞食品有限公司“速冻猪耳”360箱,销售价格340元/箱,货值金额258400元。因所生产的食品尚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生产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现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处288,000元罚款。
288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