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宝泉岭每新视力养护摘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牛英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406MABNL7QG8L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宝泉岭局直学府一期5号楼3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宝市监处罚[2024]1号
:经查明,2023年10月2日,当事人为增加客源,自行将厂家的宣传图片组合排版设计后,印制到KT板上张贴到店外墙体,该KT板上宣传“非手术摘镜 《提升视力·摘掉眼镜》 专利技术 不打针 不吃药 不动手术 不滴眼药水 主调:近视 远视 弱视 散光 签约调理 无效退款”,实际该店提供服务使用的ME洗眼液功效测试报告显示只有舒缓功效,且没有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其提供的服务有提升视力的效果。当事人提供的票据显示制作该KT板的费用为16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1份,证明 当事人2024年1月3日现场情况。
2. 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日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3.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 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5.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 2024年1月3日当事人经营现场情况。
6. 收据1张,证明当事人制作该广告的费用金额。
7.当事人提供的ME洗眼液功效测试报告和ME时代舒润眼贴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所提供的服务的实际效果。
罚款0.0504万元#
504.00元
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山分局
2024-0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