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曙光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冷本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810558121960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牛石岭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21
(2025)湘0181民初70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曙光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欧**
浏阳市人民法院
2
2022-10-26
(2022)湘0181民初77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曙光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通许县政安万通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杜**,杜**
浏阳市人民法院
3
2022-09-06
(2022)湘0181民初77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曙光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通许县政安万通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4
2022-08-30
(2022)湘0181民初4730号
等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曙光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浚县万华商贸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5
2022-07-22
(2022)湘0181民初47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曙光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浚县万华商贸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6
2022-06-23
(2022)湘0181民初47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曙光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刘*
浏阳市人民法院
7
2022-06-23
(2022)湘0181民初47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曙光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浚县万华商贸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8
2021-03-19
(2021)湘0181民初9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曙光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7-10
买卖合同纠纷
无
浚县万华商贸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浏阳市人民法院
2
2021-04-27
(2021)湘0181民初9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无
姚俊力;海兴县恒信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浏阳市人民法院
3
2018-03-11
(2018)湘0181民初7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利辛县日杂果品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浏阳市人民法院
4
2017-03-23
(2016)湘0181民初37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孙**
裁判文书
浏阳市人民法院
5
2016-10-13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曙光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孙**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浏阳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7-30
2021-04-01
(2021)湘0181民初9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曙光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与海兴县恒信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568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8-21
2020-08-17
(2020)湘0181执恢7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曙光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90000.00元
执行案件
3
2020-06-30
2020-06-01
(2020)湘0181执3420号之一
浏阳曙光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诉李*、孙**、李**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04-17
2020-03-20
(2020)湘0181执2699号
浏阳曙光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与利辛县日杂果品公司执行裁定书
753849.55元
执行案件
5
2019-04-30
2019-04-18
(2019)湘0181执保1677号
浏阳曙光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与利辛县日杂果品公司执保裁定书
753849.55元
执行案件
6
2019-01-14
2018-10-29
(2018)湘民申9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郴州市欣都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与浏阳曙光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邱志建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10-23
2018-09-17
(2018)湘0181民初7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曙光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与利辛县日杂果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738053.55元
民事案件
8
2018-08-09
2018-01-25
(2018)湘0181执84号之一
浏阳曙光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申请陶**等执行裁定书
445000.00元
执行案件
9
2018-05-10
2018-04-12
(2018)湘0181执异30号
异议人郴州市欣都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浏阳曙光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陶本华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8-01-17
2017-04-06
(2017)湘0181民初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曙光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与郴州市欣都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邱**、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475508.4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浏市监处罚﹝2025﹞585号
2025年8月8日,本局收到《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交办函》,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名称为“80发紫罗兰(组合烟花)”、商标为浏吉鑫、生产日期为2025-05,产品类别为组合烟花类、产品级别为C级(个人燃放类)的“80发紫罗兰(组合烟花)”产品,于2025年5月22日被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中心进行监督抽查,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中心于2025年6月17日出具了《检验报告》(No:ZB20250164),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部件(引燃装置-引火线)项目不符合GB19593-2015标准要求,依据HNCCXZ030-2025《2025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8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ZB20250164)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尔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及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12栋成品库进门右侧发现上述检验报告中所指“80发紫罗兰(组合烟花)”产品4个。因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80发紫罗兰(组合烟花)”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批次“80发紫罗兰(组合烟花)”产品4个实施扣押,并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浏市监强制〔2025〕0000819号)及《财物清单》(文书编号:0000819),当事人现场签收。8月19日经批准进行立案调查;9月2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至9月24日调查终结。经查实,上述批次“80发紫罗兰(组合烟花)”当事人于2025年5月12日生产,共生产120件,3个/件,共计360个。上述批次“80发紫罗兰(组合烟花)”生产后存放于当事人成品库,标称销售单价为24元/个。上述批次“80发紫罗兰(组合烟花)”于2025年5月22日被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中心抽检用去4个,系当事人无偿提供,于2025年6月2日由当事人打样品用去1个,未收取费用,于2025年6月3日销售给阜新市兴阜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351个,实际销售单价为20元/个,计销售货值7020元,于2025年8月19日被本局依法现场扣押4个,已无库存。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批次“80发紫罗兰(组合烟花)”已无法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计8640元,违法所得7020元。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上述批次“80发紫罗兰(组合烟花)”产品4个;2.没收违法所得7020元;3.处罚款8640元。
8640.00元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5
2
浏市监处罚﹝2024﹞80号
当事人系经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烟花产品,于2023年12月5日被本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2023年09月1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江苏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在当事人成品仓库对其组合烟花(产品名称:100发旭日东升(组合烟花),规格型号:555×350×280mm,产品级别:C级(个人燃放类),生产日期/批号:2023年/--)进行抽样检验,并于10月9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包装、标志合格,依据《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本局于2023年12月5日将上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编号:NO:J2023YH0480)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同时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成品库未发现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无库存。另查实,当事人2023年9月7日生产了100发旭日东升(组合烟花)153个,生产成本价为65元/个,销售价格为80元/个。当事人在江苏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其完成抽样检验后,核实了解了该批次产品的生产情况,得知生产车间根据经销商要求违规在产品与包装之间增加了垫板后,没有将该批次产品对外进行销售,并于9月13日至9月20日在当事人产品试验区内对该批次产品实施了分解销毁。本案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共计货值12240元(153个×80元/个=12240元),违法所得320元(4个×80元/个=320元,即4个样品的销售款),获利60元。
1、没收违法所得320元。2、处罚款12240元,
12240.00元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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