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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肤乐美容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辉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2501MACD80LP29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锡林区恐龙大街北、前进路西石油公司2号楼1单元0101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二市监处罚〔2025〕52号
经查,“IWC”注册商标所有人为历峰国际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14);“劳力士”注册商标所有人为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ROLEX SA),使用商品第14类; “卡地亚”注册商标所有人为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14类),均在有效期内。 2025年3月25日,当事人共花费3380元从广州白马服装批发市场负一层一个销售手表的店铺采购了各品牌手表112块,在其店铺进行销售。其中“IWC”手表2块(采购价为50元/块)、“劳力士”手表14块(采购价为60元/块)、“卡地亚”手表6块(采购价为50元/块),在其店铺标注销售价格为“I WC” 手表188元/映,“劳力士”手表268元/快,“卡地亚”手表188元/块。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IWC”商标手表与历峰国际有限公司第26910859号“IWC”注册商标一致,“劳力士”商标手表与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 (ROLEX SA)第37747号注册商标一致,“卡地亚”商标手表与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第7155424号注册商标一致,且均用于同类商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别,当事人所经营的上述“IWC”“劳力士”“卡地亚” 商标手表在商品外观、标识信息、做工工艺等方面均与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授权他人生产的商品(即正品)不符。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手表均未销售。 依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四条“违法经营额是指当事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所涉及的侵权商品价值总额或者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第五条第二款“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手表按标注售价进行计算,违法经营额共计5256元。 另查明,当事人所经营“IWC”“劳力士”“卡地亚”商标手表(共计22块)其采购价、销售价明显低于市场同商品价格。依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一)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惯例,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之规定,认定当事人对其所经营的“IWC”“劳力士”“卡地亚” 商标手表(共计22块)为侵权商品是知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256.00元
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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