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邳州市慧义家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广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0382MAC2NW5U0L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邳州市八义集镇八集村礼义东路(邮电局 西10米)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邳市监处罚〔2023〕00243号
2023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消费者投诉举报依法对位于邳州市八义集镇八义集村的邳州市慧义家百货店进行检查。经查,该单位货架上正在销售的“美王”芦荟原液护发素7瓶,其外包装上生产许可证标注为XK16-108 1451,并标注SC生产许可字样,生产日期标注为2021年11月6日,且无法提供进货来源。 根据《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12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 2016年1月1日起申请化妆品许可的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妆】,而当事人销售的“美王”芦荟原液护发素生产日期标注为2021年11月6日,生产许可证标注为XK16-108 1451。 由于当事人未索要发票或收据,上家已不可追朔。 当事人共购进“美王”芦荟原液护发素10瓶,进价5元/瓶,已销售3瓶,售价6元/瓶,违法货值为50元,违法所得3元。 当事人未建立化妆品进销货台账且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五项以及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4017元(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处罚2000元、标签不符合规定处罚2017元);3、没收违法所得3元;4、“美王”芦荟原液护发素7瓶。
罚款金额4,017元;没收违法所得3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017.00元
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