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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十八滩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检兰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8MADMYAX62P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枧头镇横路村小学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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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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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万市监食处罚〔2025〕14号
当事人分装生产的南酸枣糕、虫草花、黑木耳等食品,包装标签上标明的生产者与实际生产者不符,为虚假内容,当事人分装的红枣干、芒果干、西梅干、腰果、开心果、虫草花、黑木耳等食品,包装标签上未标明生产日期。当事人分装生产的虫草花、黑木耳,该两种食品均属于蔬菜制品,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中不包含蔬菜制品。
本局认为,当事人分装生产的南酸枣糕、虫草花、黑木耳等食品,包装标签上标明的生产者与实际生产者不符,为虚假内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当事人分装的红枣干、芒果干、西梅干、腰果、开心果、虫草花、黑木耳等食品,包装标签上未标明生产日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当事人以上行为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35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当事人分装生产的虫草花、黑木耳,该两种食品均属于蔬菜制品,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中不包含蔬菜制品,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规定,属于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其行为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违法行为。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虫草花(250g/袋)33袋、黑木耳(250g/袋)80袋;2.处以150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18500.00元
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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