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之游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鑫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825MA2DG31N2R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东华街道城南工业区开源路40号2号厂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2-20
(2022)浙0825民初3472号
民间借贷纠纷
章**
浙江龙之游食品有限公司
龙游县人民法院
2
2023-02-09
(2023)浙08民终11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宋**
浙江龙之游食品有限公司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1-11
(2022)浙08民终1553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浙江龙之游食品有限公司
宋**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12-27
(2022)浙0825民初3388号
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龙之游食品有限公司
宋**
龙游县人民法院
5
2022-12-21
(2022)浙08民终1553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浙江龙之游食品有限公司
宋**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2-12-15
(2022)浙0825民初3388号
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龙之游食品有限公司
宋**
龙游县人民法院
7
2022-08-24
(2022)浙0825民初2133号
合同纠纷
浙江龙之游食品有限公司
慈溪市宗汉万明食品商店,绍兴恒品酒业有限公司,陈**
龙游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12
2023-02-28
(2023)浙08民终116号
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龙之游食品有限公司、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3-01
2022-12-27
(2022)浙0825民初3388号
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龙之游食品有限公司、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2-10-28
2022-08-25
(2022)浙0825民初2133号
合同纠纷
浙江龙之游食品有限公司、绍兴恒品酒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3556.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衢税稽二罚﹝2024﹞16号
违法事实: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罚款14601.19元
罚款14601.19元
14601.19元
衢州市税务局
2024-02-06
2
龙市监处罚﹝2023﹞62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9月23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国家黄酒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标称当事人生产的蜂蜜米露(配制酒)进行抽烟检验。2022年10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上述蜂蜜米露(配制酒)酒精度,%vol的实测值为0.3,标准指标应该是0.5-1.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现场检查发现被抽检批次蜂蜜米露(配制酒)库存1094瓶,当事人现场提供被抽检批次蜂蜜米露(配制酒)的产品入库单,出库单及出厂检验报告。2022年11月28日,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复检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申请复检的蜂蜜米露(配制酒)酒精度,%vol的实测值为0.1,标准指标应该是0.5-1.0,检验结论为酒精度项目不符合Q/LZY0001S-2018《米露(配制酒)》要求。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26日生产了上述蜂蜜米露(配制酒)1100瓶,生产成本2元/瓶。由于当事人发现大量产品的米粒有沉淀现象,并未达到正常产品米粒悬浊分布的状态,视觉观感不佳,因此不准备对外销售,且有大量产品并未张贴产品标签未完成完整包装。生产完成后当事人对上述批次产品进行了检验,酒精度项目的检验结果为0.61,符合标准。另查明,在2022年7月26日生产上述批次产品之后至2022年9月27日抽检公司对当事人进行抽检之前的时间段内,当事人有销售在该时间段内生产的其他批次的同类产品,销售价格2.5元/瓶。至案发止,当事人以2.3元/瓶的价格将上述批次产品销售给抽检公司6瓶,自行复检使用4瓶,库存1090瓶。涉案货值金额2738.8元,违法所得1.8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的蜂蜜米露(配制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001.8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5000.00元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