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之游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鑫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825MA2DG31N2R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东华街道城南工业区开源路40号2号厂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2-20
(2022)浙0825民初3472号
民间借贷纠纷
章**
浙江龙之游食品有限公司
龙游县人民法院
2
2023-02-09
(2023)浙08民终11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宋**
浙江龙之游食品有限公司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1-11
(2022)浙08民终1553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浙江龙之游食品有限公司
宋**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12-27
(2022)浙0825民初3388号
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龙之游食品有限公司
宋**
龙游县人民法院
5
2022-12-21
(2022)浙08民终1553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浙江龙之游食品有限公司
宋**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2-12-15
(2022)浙0825民初3388号
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龙之游食品有限公司
宋**
龙游县人民法院
7
2022-08-24
(2022)浙0825民初2133号
合同纠纷
浙江龙之游食品有限公司
慈溪市宗汉万明食品商店,绍兴恒品酒业有限公司,陈**
龙游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12
2023-02-28
(2023)浙08民终116号
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龙之游食品有限公司、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3-01
2022-12-27
(2022)浙0825民初3388号
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龙之游食品有限公司、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2-10-28
2022-08-25
(2022)浙0825民初2133号
合同纠纷
浙江龙之游食品有限公司、绍兴恒品酒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3556.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3﹞422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8月16日和8月24日,我局分别对龙游金秋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花雕酒(商标:大嘴及图形、规格型号:2.5L/瓶、酒精度:9.0%vol、生产日期:2023-07-02,委托商:衢州大嘴商贸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商:浙江龙之游食品有限公司)及龙游云凤餐厅使用的花雕酒(商标:龍之游LONGZHIYOU、规格型号:2.5L/瓶、酒精度:12%vol、生产日期:2023-08-04,生产商:浙江龙之游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均显示抽检结果不合格,上述两款花雕酒均由当事人生产。2023年9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333485、NO:202334903)向当事人送达,报告显示两款花雕酒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氨基酸态氮项目(实测值均为0.04,标准指标≥0.16)不符合GB/T13662-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 <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受委托生产的大嘴花雕酒经抽样检验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委托方应对涉案大嘴花雕酒不合格的结果负责,委托方衢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当事人生产的龍之游LONGZHIYOU花雕酒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GB/T13662-2018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食品与标签内容不符的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没收生产经营龍之游LONGZHIYOU花雕酒获取的违法所得365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365元,上缴国库。 <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受委托生产的大嘴花雕酒经抽样检验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委托方应对涉案大嘴花雕酒不合格的结果负责,委托方衢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当事人生产的龍之游LONGZHIYOU花雕酒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GB/T13662-2018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食品与标签内容不符的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没收生产经营龍之游LONGZHIYOU花雕酒获取的违法所得365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365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