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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绿色春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丛春梅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13680269782W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双城新兴开发区新兴东路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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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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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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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城市监处罚〔2025〕84号
黑龙江绿色春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栀子桔梗复合植物固体饮料标签标示了“固体饮料”,但字号明显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天下无火调理组合 无糖”的字号,不符合2022年6月1日起实施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2021年第46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二项规定,“应当在产品标签上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包括商标、图案等所含文字)”;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4.1.2.2.2项规定:“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标签上其他文字为白底黑字,“无糖”二字突出使用红底白字,标注的“天下无火调理组合 无糖”,作为普通食品暗示具有保健功能和能满足特定疾病人群对无糖食品的需要,不符合《公告》第四项规定:“固体饮料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进行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于未成年人、老人、孕产妇、病人、存在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得使用生产工艺、原料名称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以及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同时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3.4项规定:“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及3.6项规定:“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营养成分表”中每100克(g)产品碳水化合物含量为95.5克(g),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ll)中“表C.1 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规定,固体食品含量声称为“无或不含糖”,碳水化合物(糖)应≤0.5g/100g;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标签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警示信息所占面积占标签所在面2%,不符合《公告》第三项规定:“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种的固体饮料最小销售单元,还应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生产的大枣橘皮复合植物饮料标签标示了“植物饮料”,但字号明显小于同一展示版面“胃肠调理组合 无糖”字号,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4.1.2.2.2项规定;其他文字为白底黑字,“无糖”二字突出使用红底白字,标注的“胃肠调理组合 无糖”,作为普通食品暗示具有保健功能和能满足特定疾病人群对无糖食品的需要,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3.4项、3.6项及《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营养成分表”中每100毫升(mL)产品碳水化合物
黑龙江绿色春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饮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售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七条第五款规定:“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不含本数)”,及《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中食品安全部分第20条适用一般处罚具体标准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上三万六千五百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6.5 倍以上 8.5 倍以下罚款”,对黑龙江绿色春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饮料的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拟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玖仟贰佰贰拾伍元整(9225.00元); 2.处叁万元整罚款(30000.00元)。 罚没款合计为叁万玖仟贰佰贰拾伍元整(39225.00元)。
3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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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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