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德县唐谷镇黎明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扎保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2522MA7573MA2J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同德县唐谷镇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同德市监处罚〔2025〕11号
2025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美年达饮料,300毫升,10听。雪碧300毫升,8听。高原纯牛奶200毫升,6袋。源白鲜400克3袋。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执法人员遂对其违法销售的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依法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21日 ,证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务清单》各一份,证明按法定程序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书证;
2.2025年10月11日,证明 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按法定程序实施现场检查的书证;
3.2025年10月11日,证明日现场拍摄的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书证;
4.2025年7月21日,证明《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5.2025年7月21日,证明《立案审批表》一份,证明按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6.2025年10月11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和经过的书证;
7.2025年10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的书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称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意见,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截止目前,执法人员未接到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投诉举报或食用当事人销售的食品后引发身体不适的投诉举报,违法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后果,故建议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第二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销售的过期食品美年达饮料,300毫升,10听。雪碧300毫升,8听。高原纯牛奶200毫升,6袋。源白鲜400克3袋。
2.本次给于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00元
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