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富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刚察县福睿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盛昌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32224661948149G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北州刚察县东大街5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北刚察市监罚字﹝2024﹞31号
2024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至刚察县东大街315国道青海省富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刚察县福睿大药房,现场调取该药店2024年8月28日计算机系统中的销售记录,选取其中一种处方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当事人当场提供了购进票据和供货商资质,但无法提供上述处方药的处方,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刚市监药改〔2024〕1号)。2024年9月4日执法人员对该店再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调取该药店2024年9月4日计算机系统中的销售记录,再次选取处方药奥美拉唑肠溶胶囊(批号143240625,国药准字H20056577,规格20MG*14粒,生产企业:悦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销售1盒),当事人现场仍不能提供上述处方药的处方。提供了购进票据和供货商资质。
1、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刚察县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24-10-08
2
刚市监处﹝2023﹞01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第一项“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规定。属于涉嫌销售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第一项“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规定。属于涉嫌销售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行为。依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之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
0.00元
刚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30
3
北刚察市监案字〔2023〕10号
其他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第 一款“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第一项“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规定。属于涉嫌销售专 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行为。
依据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专利标识的标注不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 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之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 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第 一款“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第一项“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规定。属于涉嫌销售专 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行为。
依据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专利标识的标注不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 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之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 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第 一款“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第一项“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规定。属于涉嫌销售专 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行为。
依据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专利标识的标注不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 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之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 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第 一款“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第一项“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规定。属于涉嫌销售专 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行为。
依据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专利标识的标注不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 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之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 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
-元
刚察县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23-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