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创源东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晓军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00MABY78C556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群贤路130号2幢2楼206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02
(2025)浙0411民初101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兴市创源东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平湖市全塘镇良做制粘厂,陆**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环(平)罚〔2024〕29号
违法事实:湛新科技废水排放口安装有水质自动监测设备,该套自动监测设备于2023年9月开始设计,设计时湛新科技污水站管线已建成,因自动监测设备安装需要,创源东环保重新设计、改造了湛新科技污水站部分管网,并增设了一个二格池,2023年11月9日完成验收备案;2024年6月12日检查时,该套设备及相关管线建设情况与验收备案时保持一致
该套水质自动监测设备的管线设计不合理,导致其所采水样不具有代表性,设备上传的所有在线数据的准确性均不符合相关要求。
6月2日湛新科技COD在线数据日均值超标的结论因数据准确性问题,是无效结论。
创源东环保公司未结合湛新材料公司排水情况合理分析,仅凭经验制定了设计草图,导致该套水质自动监测设备所采水样不具有代表性时就完成了验收备案,违反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HJ354中的规定,致使该套设备数据长期异常。
创源东环保公司在此次事件中,因工作失误导致问题的发生,违反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HJ354,未收取合同约定外的其他费用,认定其验收相关费用(第三方比对为验收环节,相关费用一并计入)为违法所得,依据合同,“第三方比对、验收备案资料”5000,合同总价79000,优惠后价格74000,认定创源东环保公司违法所得5000×74000/79000=4683.5元。
6月28日,平湖分局第三方监理工作人员蔡纬昊等两人,对湛新科技水质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明确告知监理方该套设备存在重大问题,影响在线数据有效性,两人检查约45分钟无法查出问题,执法人员现场全程拍摄。湛新科技对此次问题不存在主观故意,也不具备发现问题的可能性(对比专业监理工作人员),湛新科技对此问题不存在主观过错。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创源东公司)、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陈晓东、施展、富永兵),授权委托书2份,社保缴纳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当事人为生态环境服务机构;
2. 2024年6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委托合同复印件2份,证明湛新材料委托创源东公司设计、安装、运维在线监控设施情况;
3.2024年6月12日现场照片证据9张,2024年6月18日、2024年6月25日对叶鹏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6月19日对宋晓伟、叶得伟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2024年6月25日对戈彩芳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6月18日对施展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7月17日对富永兵调查询问笔录1份,授权委托书4份,6月2日湛新材料废水在线数据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湛新材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份(邹毅、叶鹏、宋晓伟、叶得伟、戈彩芳),二格池设计草图1份,《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HJ354(节选)复印件1份,湛新材料6月2日废水检测数据1份,证明创源东公司在提供服务时违反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HJ354的要求;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嘉环(平)责改〔2024〕28号)1份、送达回执1份,证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情况;
7.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自由裁量计算情况;
8.平湖市生态保护红线图1份,证明自由裁量取值情况;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陆佰捌拾叁元整(¥4,683.00)
50000.00元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4-10-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