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供销合作社第二生资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延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302MA3X9EH598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南阳市宛城区汉冢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宛市监处罚〔2026〕276号
2025年12月10日收到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于2025年9月9日受河南省市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绿源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测后出具的《检验报告》(NO.SY2025061713),有效磷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0标准要求,标准指标≥11.5。实测值11.1,依据《复肥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供销合作社第二生资部送达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和编号为NO:SY2025061713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抽检批次绿源复合肥料 已全部售完。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办案机构2026年1月6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6年01月0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2025年9月9日,当事人销售的绿源复合肥料 经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检测,有效磷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0标准要求,标准指标≥11.5,实测值11.1。依据《复肥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该批次不合格绿源复合肥料是当事人于2025年9月8日从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溧河物流园D栋104号南阳市宛城区福瑞达农业服务部购进的,共2吨(40袋),进价为1980元/吨,售价为2600元/吨,截止12月10日已全部售完,销售金额5200元,赢利1240元。
当事人在购进绿源复合肥料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销货清单。以及蔬菜种植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5年9月8日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了产品名称、数量及供货商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了相关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
3、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对该事件的认识和态度。
4、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供货方营业执照、采购货单,进货查验记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产品来源、基本情况。
5、召回公告,证明当事人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救济措施。
6、系统截图,证明首次违法。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涉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规定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销售的绿源复合肥料,经抽样检验,有机磷项目不符合《复肥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行政处罚。
经综合审查,本案存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四张清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定》第三条“从轻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裁量基准》。减轻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优先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裁量基准》。”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厘清合法与违法界线,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准确适用“四张清单”,依法、合理、适当作出处理决定,力戒机械执法、小过重罚。”的规定。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单位无违法记,属首次违法。
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4.1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裁量等级为“从轻”;遵循《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五条
1、罚款2660元;2、没收违法所得1240元。
2660.00元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