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磊 | 注册资本:5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05512698823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银滩路街道通达街3号第6层0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3
执行异议之诉
甘肃天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李*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2
2023-06-26
健康权纠纷
甘肃天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天信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1-06
(2019)甘0902民初2439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程**
甘肃天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华锐风电科技(甘肃)有限公司,宁夏天信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4
2020-09-10
(2020)甘0981民初2439号
劳动争议
甘肃天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张**
玉门市人民法院
5
2020-09-10
劳动争议
甘肃天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张**
玉门市人民法院
6
2020-05-22
(2019)甘0922民初2025号
丁*
甘肃天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瓜州县人民法院
7
2020-05-22
(2019)甘0922民初2025号
健康权纠纷
丁*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甘肃天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瓜州县人民法院
8
2019-12-16
健康权纠纷
丁*
甘肃天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瓜州县人民法院
9
2019-12-16
(2019)甘0922民初2025号
健康权纠纷
丁*
甘肃天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
瓜州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05
执行异议之诉
甘肃天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李志成;杨永祥;杨永久;肖化刚;甘肃悠普道建筑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07
2022-05-16
(2021)甘0103民初6788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甘肃天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12-26
2018-11-20
(2018)甘09民终939号
身体权纠纷
程**与上海至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甘肃天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6-10-24
2016-10-24
(2013)酒肃民一初字第678号
追偿权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与华锐风电科技(甘肃)有限公司、甘肃龙宝风电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天信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至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起重机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4-07-29
2014-04-18
(2014)七民保字第600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龙宝风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时代瓜州顶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20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4-04-18
2014-04-18
(2014)七民保字第600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龙宝风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时代瓜州顶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3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4-04-18
2014-04-18
(2014)七民保字第600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龙宝风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时代瓜州顶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89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市税稽罚﹝2026﹞37号
你单位2018年3月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向客户个人赠送的礼品支出93,706.00元(其中2018年3月发生3笔业务:(1)购物卡,记账凭证号:2018-3-23#,记账借方金额:30,000.00元;(2)“三江源”礼品,记账凭证号:2018-3-30#,记账借方金额:48,347.00元;(3)“三江源”礼品,记账凭证号:2018-3-64#,记账借方金额:15,359.00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741.20元。2.你单位2018年2月职工团建旅游费用,记账凭证号:2018-2-52#,记账借方金额:56,280.00元,记账科目:“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和2017年绩效奖金记账凭证号:2018-2-59#,记账借方金额:157,000.00元,记账科目:“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奖金;2018年2月应缴个人所得税税款54,395.08元,实际缴纳税款22,226.91元,少缴个人所得税32,168.17元。你单位2018年2月职工团建旅游费和2017年的绩效在当月发放,因计算方法错误,少缴纳个人所得税,故当月工资薪金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2,168.17元。你单位2018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6,960.67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4,792.50元,你单位2018年工资薪金部分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2,168.17元。3.你单位2019年1月、3月发生2笔业务系单位职工团建旅游费用,记账凭证号:2019-1-75#,记账借方金额:56,400.00元;记账凭证号:2019-3-125#,记账借方金额:121,790.00元,合计记账借方金额:178,190.00元,记账科目:“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2019年应缴个人所得税21,464.78元,实际缴纳16,958.23元,少缴个人所得税4,506.55元。你单位2019年1月、3月职工团建旅游金额未计入个人综合所得收入,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506.55元。你单位2019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2,910.15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8,403.60元,你单位2019年工资薪金部分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506.55元。综上所述,你单位合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5415.92元。上述违法事实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九)偶然所得。”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2、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项“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少代扣代缴2018年2月个人所得税32,168.17元,2018年3月个人所得税18,741.2元,2019年个人所得税4,506.55元,分别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27,707.97元。
27707.97元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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