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重庆福大姐农特产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黎明江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43MA5UD2W544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彭水工业园区丝厂片区A区1-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1-19
(2019)渝0243民初524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彭水工业园区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福大姐农特产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19-11-19
(2019)渝0243民初524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重庆彭水工业园区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福大姐农特产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彭水市监处罚〔2025〕3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日,按生产计划生产鱼酸菜(泡菜)60件(30袋/件,400g/袋),共计1800袋,720kg。2024年10月5日,当事人将生产的上述60件鱼酸菜(泡菜)以30元/件的价格销售到渝北区渝顶美食品经营部处。2024年10月18日,由于产品外观颜色问题,渝北区渝顶美食品经营部退货60件(1800袋)该批次产品。2024年10月23日,抽样检验人员在当事人厂区内,即重庆市彭水工业园区丝厂片区A区1-1室,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鱼酸菜(泡菜)(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日)进行抽样送检,抽样数量(含备样)9袋,并以2元/袋的销售价格购买了样品,支付样品费18元。2024年11月1日,当事人销售420袋该批次产品到重庆蓝丰奇农业发展公司,销售单价0.9元/袋,获得销售款420袋*0.9元/袋=378元。2024年1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当事人生产的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其信息如下:鱼酸菜(泡菜)(产品类型:盐水渍菜,配料:青菜(芥菜),饮用水,食用盐,着色剂(柠檬黄),食品添加剂(食用醋酸,柠檬酸,山梨酸钾,D-异抗坏血酸钠,脱氢乙酸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焦亚硫酸钠),固形物:沥干物不低于70%,产品标准:SB/T10439,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4年10月01日,产品生产许可证:SC11650024350490,生产商:重庆福大姐农特产品有限公司,厂址:重庆彭水工业园区丝厂片区A区1-1室,净含量:400克)1371袋。当事人2024年11月26日接到本局责令召回不合格鱼酸菜(泡菜)的通知书后,从重庆蓝丰奇农业发展公司召回300袋上述不合格鱼酸菜(泡菜)。综上,当事人涉嫌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鱼酸菜(泡菜)的货值金额为1629.9元(计算方法1620元=0.9元/袋*1791袋+2元/袋*9袋)。违法所得126元(计算方法126元=0.9元/袋*120袋+2元/袋*9袋)另查明,2024年11月4日,当事人生产了与被投诉举报同批次的福大姐牌风味泡椒20袋(500g/袋),外包装的标注信息有产品名称:福大姐牌风味泡椒,配料:辣椒、食用盐、水、柠檬酸、冰乙酸、脱氢乙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山梨酸钾、焦亚硫酸钠,生产日期:2024年11月4日,保质期:12个月,贮藏条件:置于阴凉通风处,执行标准:SB/T10439,产地:重庆,食品生产许可证:SC11650024350
对当事人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本局决定,作减轻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26元;没收鱼酸菜(泡菜)(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日)1371袋;罚款70000元。对当事人生产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减轻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8.4元;罚款1000元。综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64.4元;2.没收鱼酸菜(泡菜)(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日)1371袋;3.罚款71000元。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在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以下银行缴纳罚没款(开户行1:工行黔江彭水支行,账号:3100019209026300121,账户名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开户行2:中国农业银行彭水河堡支行,账号:830401040000727,账户名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开户行3: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营业部,账号:100286820260010001,账户名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71000.00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8
2
渝彭水市监处罚﹝2024﹞95号
       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在重庆市彭水工业园区丝厂片区A区1-1室从事鱼酸菜、泡菜生产销售活动。当事人于2023年10月8日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p>    2023年3月10日,当事人生产了与抽检同批次的“鱼酸菜(泡菜)”30件(30袋/件,400g/袋)。2023年3月17日,当事人以33元/件的价格将30件与抽检同批次的“鱼酸菜(泡菜)”销售给丰绿市场彭总,丰绿市场彭总再销售给下游经销商(含彭水县赵大姐副食店)或者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故当事人销售该批次“鱼酸菜(泡菜)”共计获得990元货款。</p><p>    2023年12月18日,当事人发出召回公告,与抽检同批次的“鱼酸菜(泡菜)”已全部销售完毕,故未召回该批次“鱼酸菜(泡菜)”。</p><p>    综上,当事人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货值金额为990元(计算公式:货值金额900元=数量30件×销售单价33元/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未缴纳税款,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990元(计算公式:违法所得990元=数量30件×销售单价33元/件)。</p><p>    另查明,当事人的食品安全管理员为黎明江(法定代表人),2023年3月10日,生产与抽检同批次的“鱼酸菜(泡菜)”的配料员为袁欣,上述人员在2022年度无个人工资收入。</p><p>    还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1日、1月5日和3月1日分别生产的3批次“鱼酸菜(泡菜)”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因为生产3批次不合格&ldquo
   对当事人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从重行政处罚如下:<p>1.没收违法所得990元;</p><p>2.罚款85000元。</p>
85000.00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9
3
彭水市监处罚﹝2023﹞168号
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的“鱼酸菜(泡菜)(生产日期:2023.03.01、2023.01.05、2023.01.01)”经法定机构检验,其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作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550元; 2.罚款65000元。
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70000.00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