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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格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章宇东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2MA6QA75R8Q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护国路华尔贝大厦17楼B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市监处字〔2026〕049号
云南格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5月14日成立,业务范围为物业管理;房地产经营租赁;专业停车场服务等。当事人从2021年6月开始接管华尔贝大厦物业,负责物业管理,收取商户、住户电费后向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五华分局缴纳电费,属于转供电主体。当事人未保留2025年以前水电收费的原始票据,提供情况说明为证,因期间换过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电脑损坏崩盘、商户更换频繁,原始收款收据找不到了,无法进行整理清算。公示退款说明“退款范围为2025年1月至2025年9月期间,超出政府/公用事业公司定价标准的水电费差额部分”。2025年10月27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查看“万逸之家”水电费《收款收据》及设备管理维护保养收款收据单:“1.2025年6月,代收水费,用量32吨,单价6.6元,金额211.2元;代收电费,用量4662度,单价0.56元,金额2610.72元。2.《云南格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客户名称:万逸之家,时间及期限:2025年6月,明细摘要:设备管理维护保养,金额2983.68元”。通过当事人提交的总表和明细表,核算当事人向终端商户住户收取电费的费用为304614.82元,向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五华分局缴纳的电费为201789.17元,多收取租户电费的费用为102825.65元,其中多收居民住户9191.39元;当事人未按《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主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昆发改价格【2020】836号文件城市用水终端价格的要求,以6.6元/立方米收取商户住户水费,通过核算当事人向终端商户住户收取水费的费用为40580.1元,向昆明通用水务自来水有限公司缴纳水费的费用为34714.28元,多收取商户住户费用为5865.82元,其中多收居民住户水费3319.7元。当事人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收取电费的行为于2025年10月27日被我局查获,其违法收取费用为102825.65元;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水费的行为,其违法所得为5865.82元。我局于2025年12月1日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五市监责退[2025]20号,责令15日内对以上多收取的水电费用进行整改并退还多收费用。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6日提交水电费用退款明细表转为后期水电费,确定退款完毕。若以上提供的材料有虚假愿承担任何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的规定,我局决定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收取电费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对当事人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收取电费的行为处违法所得102825.65元0.3倍即30847.70元的罚款。 三、对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水费的行为处违法所得5865.82元0.3倍即1759.75元罚款。 以上罚款合计:32607.45元,上缴国库。
32607.45元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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