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钟尚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芸薇 | 注册资本:5.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12MA2CJ56T4Y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句章东路120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5〕1021号
经查明,2024年8月2日,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有两包“心太软”素牛尾巴,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6日,保质期为150天,已超过保质期。经调查,当事人在进货查验时仅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与食品生产许可证,未查验该款食品的合格证明。经查询,当事人之前未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于当事人仅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与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对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警告。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5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