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阳长镇贰贰陆牛肉粉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5MA6H4M902F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阳长镇马店社区五组(张开永家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2025〕160号
本案,当事人有涉嫌经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肉类食品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两个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以上两个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故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规定,构成经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肉类食品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肉类食品货值金额为2300元,可以对当事人予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涉案金额2300元;在涉案事发时间段内未接到相关投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8000元(捌仟元整);
8000.00元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