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郑东新区荟荟百货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二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100MA45QFAM5H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才高街16号众茗大厦A座1层北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郑东市监处罚〔2025〕44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至10月,从一个陌生人处分多次购进生产厂家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五粮液(500ml/瓶,酒精度52%VOL,批号:852167424,生产日期:2024/04/24)共6瓶;五粮液(500ml/瓶,酒精度52%VOL,批号:85216774,生产日期:2023/05/12)共6瓶;五粮液(500ml/瓶,酒精度52%VOL,批号:85217101,生产日期:2023/05/15)共6瓶;五粮液(500ml/瓶,酒精度52%VOL,批号:852195414,生产日期:2024/01/24)共6瓶;五粮液(500ml/瓶,酒精度52%VOL,批号:85216757,生产日期:2023/04/20)共6瓶;五粮液(500ml/瓶,酒精度52%VOL,批号:85219513,生产日期:2024/01/25)共6瓶;五粮液(500ml/瓶,酒精度52%VOL,批号:85216743,生产日期:2023/04/20)共6瓶;五粮液(500ml/瓶,酒精度52%VOL,批号:85219931,生产日期:2024/02/21)共6瓶;五粮液(500ml/瓶,酒精度52%VOL,批号:852198720,生产日期:2024/02/22)共6瓶;五粮液(500ml/瓶,酒精度52%VOL,批号:85216771,生产日期:2023/05/12)共6瓶;上述合计共60瓶五粮液白酒未留存购买凭证。当事人于2024年9月21日,销售上述五粮液白酒2瓶,单价:950/瓶,金额,1900元;2024年9月26日,销售上述五粮液白酒2瓶,单价:950/瓶;2024年10月8日,销售上述五粮液白酒2箱,单价:5700/箱,金额,11400元;2024年10月16日,销售上述五粮液白酒2箱,单价:5700/箱,金额:11400元,销售上述五粮液白酒2瓶,单价:950/瓶,金额,1900元;2024年10月25日,销售上述五粮液白酒3箱,单价:5700/箱,单价:5700,金额,17100元;2024年11月3日,销售上述五粮液白酒2箱,单价:5700/箱,金额:11400元,共计销售10箱(60瓶),售价950/瓶,货值金额950元×60=57000元。利润950-750=200元/瓶,销售60瓶,获利200元×60=12000元。当事人货值金额57000元,违法所得12000元,当事人于2025年3月28日退赔消费者共计310000元整。
商标权利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五粮液酒厂受委托人对上述五粮液白酒出具了《鉴定证明书》,结论为“上述样品属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五粮液”酒的假冒产品。”
商标权利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为:“第1207092号”图形商标为“”,注册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人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岷江西路150号,注册有效期:1998年9月14日至2028年9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3类:烧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蒸馏饮料;果酒(含酒精);白酒;葡萄酒;含水果酒精饮料;汽酒;威士忌(截止)。
当事人对销售上述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商标权利人辨认的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于2023年年底从一业务员处购进生产厂家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五粮春”(酒精度:52%VOL ,净含量500ml),共计36瓶,其中在现场查处五粮春(500ml/瓶,酒精度52%VOL,批号:08089517,生产日期:2023/02/06)共6瓶;五粮春(500ml/瓶,酒精度52%VOL,批号:08439527,生产日期:2023/02/06)共17瓶。上述五粮春白酒未留存购买凭证。购进价格860元/箱,约每瓶144元,售价200元/瓶,货值金额200元×36=7200元,因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价格相关证据,按照市场平均价,认定销售价格为200元/瓶,截止执法人员查获时共销售13瓶,违法所得(200-144)*13=728元。现场商标权利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五粮液酒厂受委托人出具了《鉴定证明书》,结论为“上述样品属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五粮春”酒的假冒产品。”
商标权利人提供的五粮春商标注册证为:“第6584475号”,注册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人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岷江西路150号,注册有效期:1999年3月21日至2029年3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3类:烧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蒸馏饮料;果酒(含酒精);白酒;葡萄酒;含水果酒精饮料;汽酒;威士忌(截止)。
当事人对销售上述侵犯“五粮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商标权利人辨认的结果无异议。
经询问当事人程
1、警告;
2、没收涉案“五粮液”白酒60瓶,“五粮春”白酒23瓶;
3、没收违法所得728元;
4、罚款225000元。
罚没款共计225728元。
225000.00元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