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化光林 | 注册资本:40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0804B | 所属地区:北京市 |
| 企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26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14
(2026)闽0881民初36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仟亿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钢设备有限公司
漳平市人民法院
2
2026-03-30
(2026)闽0881民初36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仟亿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钢设备有限公司
漳平市人民法院
3
2026-03-24
(2026)闽0881民初364号
仟亿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钢设备有限公司
漳平市人民法院
4
2026-01-20
承揽合同纠纷
中钢设备有限公司
太原重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5
2025-12-26
承揽合同纠纷
中钢设备有限公司
太原重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6
2025-08-19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天津海事法院
7
2025-04-10
(2025)冀07民终356号
劳务合同纠纷
中钢设备有限公司
于**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5-03-21
(2025)新2327民初80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钢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国泰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9
2024-12-24
(2024)冀0209民初441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唐山市乾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钢设备有限公司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10
2024-12-17
(2024)新23民终259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徐州阳泉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钢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17
(2025)京0108民初67802号
合同纠纷
中钢设备有限公司
中钢设备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
2025-11-18
承揽合同纠纷
中钢设备有限公司
太原重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3
2025-11-04
承揽合同纠纷
中钢设备有限公司
太原重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4
2025-09-01
(2024)京0108民初33145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朱**
北京香茗香商贸中心酒仙桥店,北京香茗香商贸中心,北京市元业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5
2025-06-05
(2024)京0108民初633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钢设备有限公司
洪湖市永盛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6
2025-06-05
(2024)京0108民初633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钢设备有限公司
洪湖市永盛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7
2025-01-10
买卖合同纠纷
中钢设备有限公司
洪湖市永盛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8
2025-01-10
买卖合同纠纷
中钢设备有限公司
洪湖市永盛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9
2024-06-11
买卖合同纠纷
中钢设备有限公司
洪湖市永盛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10
2022-12-08
(2022)粤5302民初12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佛山万信达建材有限公司
永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30
2023-02-13
(2022)津02民初1085号
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张**、天津铁厂有限公司等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2-16
2022-11-10
(2022)京0108民初441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申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2-03
2022-10-11
(2022)京0108民初149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唐山瑞泰机械有限公司与中钢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11-09
2022-08-03
(2022)京0108民初304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9-08
2022-08-31
(2022)京04民特449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岩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2-08-20
2022-08-10
(2022)京民申10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金硕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2-06-01
2020-12-31
(2020)桂0602民初3477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何**、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50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2-04-21
2022-04-08
(2022)京01民终8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钢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614483.60元
民事案件
9
2022-04-21
2021-09-17
(2021)京0108民初175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金硕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90013.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2-03-15
2021-08-28
(2021)京0108民初216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唐山市同进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2586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吴淞关缉违字[2025]42号
2024年11月22日,当事人委托上海航联报关有限责任公司以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其中第9项货物为起重设备备件1套,申报价格C&F1406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8431499900,出口退税率13%;第10项货物为DCS分散控制系统1套,申报价格C&F179161美元,申报商品编号8471499100,出口退税率13%,报关单号220120240000102027。经查,第9项货物实际为钢结构,价格人民币55690元;第10项货物实际为手轮、防火阀等,价格人民币81644元。经计算,上述货物申报价格折合人民币1375559.63元。
科处罚款人民币138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8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吴淞海关
2025-09-09
2
津东疆关缉违字〔2023〕161号
违规
-
-元
-
2023-08-28
3
沪浦江关缉违字〔2023〕441号
违规
-
-元
-
2023-07-28
4
津东疆关缉违字﹝2023﹞142号
2023年3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控制器58个,报关单号***************036,申报商品编号8537101990,进口关税税率5%,申报CIF货值672411。99欧元。经查,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853710909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8%,与申报不符,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166866。81元。
罚款人民币8。35万元。
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
2023-07-14
5
沪浦江关缉违字〔2023〕366号
违规
-
-元
-
2023-06-25
6
二关综缉违字〔2023〕2034号
违规
-
-元
-
2023-06-25
7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3]322号
当事人于2023年4月24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020220230000345142号报关单项下管道28470千克、管道附件1079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分别为4009210000(出口退税率为13%、无监管条件)、7307990000(出口退税率为0、无监管条件),申报C&F总价分别为75050美元、89158美元。经查验,实货应分别归入商品编号7306500000(出口退税率为0、无监管条件)、7307190000(出口退税率为0、无监管条件)。当事人出口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和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科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整。
45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2023-06-14
8
决定(津新港关缉违字(2023)322号
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2页,共2页2R5]A2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新港关缉违字[2023]322号当事人:中钢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鹏程,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110000100010804B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26层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3年4月24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020220230000345142号报关单项下管道28470千克、管道附件1079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分别为4009210000(出口退税率为13%、无监管条件)、7307990000(出口退税率为0、无监管条件),申报C&F总价分别为75050美元、89158美元。经查验,实货应分别归入商品编号7306500000(出口退税率为0、无监管条件)、7307190000(出口退税率为0、无监管条件)。当事人出口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和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罚款人民币4.5万元
45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
9
首关缉违字(2020)2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20]205号当事人:中钢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26层2020年4月16日,中钢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中外运一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010120200000162770,运单号为28869830703-6336994510,其中第2项商品申报品名为:莆田莆鑫牌N95型非医用口罩,数量为1000个,申报总价为2150美元。经现场海关查验,根据查验记录和处置意见,实际货物为1000个医用口罩。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所指之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0.3万元
3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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