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昌东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腊根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67670222212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区昌东镇光明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07
(2021)赣0191民初1734号
侵权责任纠纷
江**,王**,江**
南昌市昌东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尚**,杨**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2-03-07
(2021)赣0191民初1734号
侵权责任纠纷
王**,江**,江**
南昌市昌东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尚**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2-01-11
(2021)赣0191民初1734号
侵权责任纠纷
江**,王**,江**
南昌市昌东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尚**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21-09-03
(2021)赣0191民初1734号
侵权责任纠纷
王**,江**,江**
南昌市昌东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尚**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产处罚〔2023〕10号
经查实:当事人2023年9月1日通过福州仟好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从山东锦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得山东潍坊泓润石化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液化石油气6634公斤,进货价格5050元/吨,单价计5.05元/公斤,货款33501.7元,运输费用400元/吨,总成本36155.30元,9月2日运输至其经营场所充装在4号储气罐內进行销售。9月12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当天销售的4号储气罐内的液化石油气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样,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工业产品检验检测院检验(赣质检H23J32413),检验依据: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气》《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项目:二甲醚,标准要求:不得检出,检验方法GB/T32492-2016,实测结果3.1,单项
第2页共9页
结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依据《南昌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被抽查的产品不合格。9月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履行了检验结果告知义务,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本局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查明,经检验不合格的4号储气罐內液化石油气从9月2日至9月13日销售情况:一.76元/瓶(13.5公斤/瓶)销售了72瓶,销售数量972公斤,进货单价5.05元/公斤,销售价格5.62元/公斤,销售金额5462.64元,获利:554.04元;二.77元/瓶(13.5公斤/瓶)销售了30瓶,销售数量405公斤,进货单价5.05元/公斤,销售价格5.70元/公斤,销售金额2308.50(405公斤*5.70元),获利:263.25元;三.78元/瓶(13.5公斤/瓶)销售了19瓶,销售数量256.5公斤,进货单价5.05元/公斤,销售价格5.77元/公斤,销售金额1480元(256.5公斤*5.77元),获利:184.68元;四.3公斤检测样品无偿提供,属于合理取样未获利,按照销售定价5.77元/公斤计算,货值17.31元;五.现查明4号罐体内实际残留气体4997.50公斤未销售,按销售定价5.77元/公斤计算,货值28835.57元。
经核算,4号罐体内的6634公斤液化石油气已销售1633.5公斤,取样品3公斤,共1636.5公斤。已销售和样品的货值金额9268.45元,未销售的货值金额28835.57元,货值金额共计38104.02元,违法所得1001.97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批次的液化石油气产品含有二甲醚,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76208.04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