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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欢乐海岸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邱燕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24MA364R8D0H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修水县义宁镇宁红大道13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9
(2026)赣0424民初1139号
返还原物纠纷
修水县人民法院
2
2026-04-20
(2026)赣0424民初111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修水县人民法院
3
2026-03-20
(2026)赣0424民初111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修水县人民法院
4
2026-03-16
(2026)赣0424民初708号
租赁合同纠纷
修水县人民法院
5
2026-03-13
(2026)赣04民终44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6-03-04
(2026)赣04民终44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5-12-17
(2025)赣0424民初590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修水县人民法院
8
2025-02-27
(2025)赣0424民初458号
租赁合同纠纷
杨**
修水县欢乐海岸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九江市修水县人民法院
9
2025-02-27
(2025)赣0424民初456号
租赁合同纠纷
杨**
修水县欢乐海岸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九江市修水县人民法院
10
2025-01-15
(2025)赣0424民初112号
租赁合同纠纷
修水县欢乐海岸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邱**
修水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5-27
2020-04-08
(2020)赣04民终66号
租赁合同纠纷
修水县旭嘉和实业有限公司、修水县香菜餐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9-11-12
2019-10-21
(2019)赣0424民初2180号
租赁合同纠纷
修水县香菜餐馆与修水县欢乐海岸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修水县旭嘉和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9383.2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修水市监处罚﹝2025﹞98号
2025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修水县欢乐海岸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向欢乐海岸商区商户按4.2元/吨的标准收取水费,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 现查明,当事人以欢乐海岸商区商户用水后排水需要隔油池处理的程度及用水性质,分别按照4.2元/吨、6元/吨、8元/吨、8.4元/吨的标准向商户收取水费。因欢乐海岸商区的商管公司进行多次更换等原因,未保留2024年1月之前的水费收费明细,无法提供2024年1月之前的水费收费明细表,根据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2024年1月至2025年3月份商户水费抵扣确认表”、“修水欢乐海岸商铺用水记录表2024”,当事人2024年1月至2025年3月期间超收水费金额为24042.70元,但全部违法所得无法准确计算。 2025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修水市监(稽价)责退[2025]6-12号),要求当事人退回多收款项,当事人整改情况如下: 1、改正违法行为。自2025年4月起按3.3元/吨和7.2元/吨的标准向欢乐海岸商区的商户收取水费。即改正了不执行政府定价,超标准收取水费的违法行为。 2、退回确定的多收水费24042.70元。当事人的退费方式为:(1)优先抵扣商户前期欠交水费。当事人提供的“修水欢乐海岸商铺用水记录表2025.6”表格中从左往右第六列“前期余额”统计的数据为截止2025年4月之前欢乐海岸各商户欠交水费的情况。该列中正数金额为商户欠交水费的金额,在当事人退费时,该部分欠交金额优先从应退金额中扣除。该列中负数金额为商户前期交水费后多出金额,留存在当事人账户中,该部分金额与退费无关,优先用于抵扣商户后续新增的应交水费金额。(2)再抵扣商户2025年4月、5月、6月份应交而未交的水费金额。当事人提供的“修水欢乐海岸商铺用水记录表2025.6”表格中统计了各商户2025年4月、5月、6月水费交费情况,若2025年4月、5月、6月中有应交但商户尚未交纳水费的部分,在应退费用中扣除。(若有商户2025年4月、5月、6月有未交水费,但“前期余额”中留存的前期多交金额,即在“修水欢乐海岸商铺用水记录表2025.6”表格中记录为负数的金额,则先用“前期余额”中的金额去抵扣2025年4月、5月、6月应交水费,若抵扣完仍有未交部分,再去抵扣应退费用)。(3)最后,在抵扣完“前期余额”和2025年4月、5月、6月未交水费后,以转账方式退回剩余应退未退金额。 3、公告退回未能准确计算的超收部分。2025年6月17日在欢乐海岸商区一号门门口张贴“公告”,向欢乐海岸商区商户公告退款事项,承诺今后任何时间有商户申请退回多收水费并能提供相应凭证,即为其办理退费。 根据《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四、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三)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供水企业暂未抄表到户由转供水单位收取水费的,终端用户具备表计条件的按照政府规定供水价格执行,供水企业应当尽快抄表到户;终端用户不具备表计条件的可以暂按政府规定供水价格向供水企业交纳供水费用并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关于调整县城自来水价格的通知》(修价字〔2017〕22号)第一条“一、水价调整具体标准。……2、非居民用水价格:2.10元/吨(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之外的各类用水);3、特种行业用水价格:6.00元/吨(洗浴、足浴、桑拿、按摩、咖啡厅、汗蒸馆、洗车、饮料生产、纯净水生产、游泳馆、美容美发美体、歌舞厅、酒吧、茶座等)。”和《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函告》(修价费〔2018〕21号)第一条“一、调整标准:……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原来的1.00元/吨调整为1.20元/吨。”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3.3元/吨(非居民用水2.10元/吨+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1.20元/吨)和7.2元/吨(特种行业用水价格6.00元/吨+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1.20元/吨)的标准收取欢乐海岸商区商户的水费,不得加收其他费用。当事人上述收费行为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共计4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及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共计1页),证明当事人文书送达地址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共计4页),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 4.当事人询问笔录4份(共计20页),证明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改正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退回多收款项的事实; 5.当事人向我局提供《欢乐海岸广场综合管理服务合同》(共计25页),证明当事人超标准收取水费的违法行为; 6.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修水欢乐海岸商铺用水记录表2024”(共计4页),证明当事人超标准收取水费的明细; 7.当事人提供的“修水欢乐海岸商铺用水记录表2025”、收费收据复印件(共计6页),证明当事人2025年4月改正超标准收取水费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8.“2024年1月至2025年3月份商户水费退款明细表”和“2024年1月至2025年3月份商户水费退款抵扣、转账明细表”(共计8页),证明当事人退费的明细; 9.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2024年1月至2025年3月份商户水费抵扣确认表”、“修水欢乐海岸商铺用水记录表2025.6”、当事人退款转账的“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及微信转账记录、和退款《公告》(共计27页),证明当事人退回多收款项的事实; 10.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欢乐海岸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三份和《欢乐海岸退铺确认书》一份(共计11页),证明商户退租和主体变更情况; 11.欢乐海岸商区商户修水县食得乐餐饮店(包九高)、修水县京贝母婴店(杨可远)、九江市云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祖霞)、修水县谊林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朱谊林)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共计15页),证明当事人退费的事实; 11.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关于提交水费电费收费相关材料的情况说明》、《欢乐海岸商业关于规范收取水费的整改情况说明》、《九江修水欢乐海岸项目委托经营管理合同》、“2024年资产负债表”、“2024年利润表”、《关于欢乐海岸商业用水用电情况说明》、《要求免于处罚申请》(共计38页),证明当事人未保存2024年之前的水费收费明细、改正违法行为、退回多收价款、提出申述申辩意见的事实; 12.我局向当事人送达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修水市监(稽)限提[2025]4-9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修水市监(稽)限提[2025]4-25号)、《责令退款通知》(修水市监(稽价)责退[2025]4-25号)、《责令退款通知》(修水市监(稽价)责退[2025]6-12号)(共计7页),证明我局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供检查所需的材料、改正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退回商户多付款项的事实; 13.办案延期《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和《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共计7页),证明办案机构依法延长办案期限的事实。
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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