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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摩世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万志海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11MA3ADAXD6L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890号二楼2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价处罚〔2024〕3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按照《江西省定价目录》,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属于政府定价,其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第二条“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第六款“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第四条“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第三款“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本意见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要求。因此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向租赁户收取电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按照《江西省定价目录》,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属于政府定价,其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第二条“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第六款“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第四条“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第三款“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本意见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要求。因此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向租赁户收取电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
0.00元
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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